发布时间:2016-10-13 10:41 信息来源:县经科商粮局 作者:祁少坤
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出台,将于2016年10月8日起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10月11日,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及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培训,深刻领会《办法》精神。
本办法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办法所称加工,是指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监管职责范围: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粮食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检测水平;粮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宣传、普及粮食质量安全知识。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行收购和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份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施用的药剂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
通过学习培训,全体干部职工更加明确了监管职责范围和工作职责,提高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纷纷表示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职责权限范围,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