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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上级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7-07-27 17:10 信息来源:通道县经科商粮局、财政局 作者:祁少坤 李仁

按照湖南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农村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结合通道县域实际,近日,通道县制定出台了《上级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中的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拨付用于全县推进电子商务综合项目建设,全面加快电子商务在全县推广应用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用于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完善农村电商产业链、精准扶贫和鼓励创新发展。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重点支持建设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建设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电子商务物流产业园;建设线上线下特色产品体验馆,为从事网络创业和服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服务、营销推广、管理咨询及其他增值业务等的服务项目;网销商品的品控分拣、打包配送、集采统储、互采分销、统配统送及协调售后服务。通过电子商务开展网购网销工业品和农特产品且交易额达到一定数量的网店微商;建设乡(镇)级电商综合服务站,完善服务站的网络购物、网络销售、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缴费支付、取送货品、农村创业、本地生活等功能;建设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充分利用村级服务中心等现有资源,在行政村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点内配电脑、多功能触摸屏、宣传栏、储物柜、网络信号及专业辅导服务人员),为村民提供网购网销(代购代销)、缴费、充值、订票、代收代发、代换代退、引导宣传等服务;支持建设县、乡(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县域电商公共配送中心,具备网销商品的品控分拣、打包配送等功能;承担集采统储、互采分销、统配统送及协调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建设农村物流配送体系,鼓励包括邮政、供销、商贸流通、快递、第三方物流和本地物流等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在农村构建电商配送体系;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单位对当地政府相关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户等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网上开店及技巧、网购操作等电子商务培训,支持参加县外学习培训、县域电商论坛等;支持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而开展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等;支持有能力组织一定规模收储并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的生产、加工和配送的生产加工企业,针对电商渠道销售而集中对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进行统一包装、品牌营销、市场推广,开展原产地标识或绿色、有机、无公害等认证。支持开展电子商务工作的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加工企业等,构建从田间生产到加工储运、销售等标准化体系,建立质量追溯机制,破解农产品质量监管难题。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推广宣传。

支持标准: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县域电商物流产业园建设及承担相应功能的电子商务物流中心,给予不高于上级资金总额50%的支持。根据电商物流产业园入驻企业规模及经营业绩给予0.3-10万元的资金扶持;支持乡(镇)及村级服务站点建设,根据建设规模每个站点给予0.1-1万元资金扶持(贫困村不得重复申报);支持县域农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加大电商产业园内企业线上销售(本地农特产品上行)扶持,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总额的10%;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工作的资金补助,根据培训课时的长短,按100-800元/人标准进行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总额的10%;支持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而开展的农特产品推广及宣传工作,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总额的10%;在我县注册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网上交易额可以从上级财政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中给予1万元至20万元奖励;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可对转型升级企业以给予每家不高于5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新开设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可以给予每家不少于3万元的资金支持。

监督管理: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用款企业或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专项资金用款企业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违规单位申报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未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