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12 00:00 信息来源: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农户自愿申请、村级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及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察审批,现就我县2015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予以公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如实举报,对举报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标准的,经核实,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将取消其补助对象资格,补助指标另作调整安排。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农村家庭困难的危(无)房户,优先解决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赤贫农户、因灾倒房户、贫困残疾人户、伤残军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其次解决住房困难的其他贫困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确定为补助对象:
1、在本村另有安全住房的;
2、住房拥挤,需要分户的;
3、在外地(县城、集镇)已有永久性居住房屋的;
4、不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赤贫农户、因灾倒房户、贫困残疾人户、伤残军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及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的;
5、有违法行为的;
6、五年内已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
7、未经审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
二、补助标准: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补助标准。
1、基本无投劳能力和自筹资金能力的重点帮扶对象,其房屋由乡(镇)、村代建,每户补助不超过40000元;
2、其他重点帮扶对象,以及一般贫困农户自建新屋,每户补助10000元;实施房屋修缮加固的,每户补助5000元;按规划设计要求实施房屋建筑民族风貌改造的,每户另补助1000元。
3、整体推进项目统一实施的房屋修缮加固,每户补助5000-10000元;
4、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危房改造的,每户另补助500元。
5、“百村示范”村实施危房改造,以扶贫部门制定的方案按标准进行补助,其他贫困农户实施危房改造不得重复享受国家补助资金。即扶贫部门补助了的,住建部门不予再补助,住建部门补助了的,扶贫部门不予再补助。
三、资金拨付:经验收合格,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户账上;验收不通过的,取消补助对象资格,补助指标另作调整安排。
四、公示时间:2015年11月12日—2015年11月19日
五、举报电话:8646816(地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207室)
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