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12 17:11 信息来源:通道县市监局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三)款之规定,对通道侗族自治县雨露山珍土特产店不予立案的公示。
附件: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表
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
不予立案审批表
当 事 人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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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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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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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 工商 户或个人 |
字号名称 |
通道侗族自治县雨露山珍土特产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2431230MA4LY74N1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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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吴庆银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433031xxxxxxxxx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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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行政街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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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吴庆银涉嫌经营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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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源登记 时间 |
2020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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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情况 及不予立案 理由 |
2020年7月20日,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江监督管理所,向吴庆银送达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0年7月15日对当事人店铺经营的峒王酒(露酒)抽检监测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27588-2011《露酒》要求,当日,在当事人店铺检查现场,依法扣押该批次峒王酒二瓶。经查,此酒系吴庆银于2019年11月11日从通道峒王酒业有限公司购进,共一件(6瓶),购进价38元/瓶,销售价68/瓶,其中四瓶被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买走,剩下二瓶尚未销售,考虑到当事人履行了索票索证义务,对该露酒的标注酒精度与实际不符并不知情,知情后及时纠正,且六瓶露酒尚未对外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不予立案。
经办人:杨堡程、伍子勇 2020年7月20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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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 负责人 意见 |
同意不予立案。 办案机构负责人:粟立峰 2020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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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意见 |
同意办案机构意见。 部门负责人:龙景铎 2020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