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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道四季果蔬食品店经营农产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1-01-19 15:02 信息来源: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案字202067

关于通道四季果蔬食品店经营农产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通道四季果蔬食品店

类型:个体工商;

经营者:龚爱文;

身份证号码:433031196905*****;

经营范围:食品、卷烟、日用品、水果、蔬菜、鲜肉零售;

成立日期:2020年8月11日;

住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30MA4RKKK934;

2020年10月19日我局对通道四季果蔬食品店进行农产品监督抽检,并委托云南华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0年12月1日,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220282245112043C)四季豆农产品检验,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局领导批准立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0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店送达检验报告,在该店工作人员杨光英配合下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撰写现场笔录,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农产品,遂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0年12月9日对通道四季果蔬食品店经营者龚爱文进行询问,该店在收到上述报告后,未提出异议且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经调查核实,上述不合格四季豆农产品是该店经营者龚爱文2020年10月19日在通道县城东市场门口跟一个农户购进,共购进3斤,我局抽检1.84斤(按市场销售价购买),实际销售了1.16斤,没有库存,进购价4.8元/斤,销售价6元/斤,货值为6.96元,因上述批次农产品是乡下一农户赶集日销售的农产品,且农户进城赶集未带有身份证,通道四季果蔬食品店无法索取索证索票,遂无法对该批次农产品进行追索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其的身份;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各1份,用于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通道四季果蔬食品店所销售不合格的四季豆来源、库存及销售数量、购入和销售价格等的当事人陈述;

4、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四季豆销售情况事实;

5、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9日对该食品店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及现场抽检图片一份证明系国家监督抽检;

6、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当事人经营的四季豆批次检验报告编号:(A2200368543101003C)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经营四季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的要求以及送达回证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接收到该检验报告的时间、地点的事实;

7、通道四季果蔬食品店整改报告1份和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公示图片1份,用于证明该超市履行了召回、公示义务;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并已查证属实,我们于2020年12月9日将以上证据向当事人一并展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20年12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通市监听〔2020〕5,9号《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通道四季果蔬食品店进购经营上述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当事人是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比较困难,2020年8月份才从事农产品销售行业,属初次违法行为,且对违法行为有较深的认识对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主观上并无故意行为;

2、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农产品虽然已经全部销售无法召回,但数量较小且未发现上述不合格的农产品对社会构成危害后果,当事人事后主动公示不合格食品的信息并积极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其主观意愿上消除危害后果;

3、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称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主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  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及《裁量权基准》二百九十四(二)裁量基准,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10倍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综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通道原点食品店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6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993.04元;

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及本局开具的通道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通道县建设银行交纳罚款(收款人名称: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1407205250145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通道支行)。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的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二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