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26 14:52 信息来源: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市监案字〔2021〕95号
当事人:王升金,男,身份证号码:51062319721******,联系电话:139745******,户籍地址:四川省中江县*********,现住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1年6月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1230600048707,经营场所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城东大市场内靠东南侧的蔬菜七号摊位。
2021年8月10日,我局接到广东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检验报告,报告显示,2021年7月1日,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镉(以Pb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次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店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送达广东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该店铺销售的小米椒检验报告(NCP21431230570806914)、该店铺收到上述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且在法定期间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并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调查核实,这批涉案的小米椒,是2021年6月30日晚上十点钟左右,一个叫柯进东(男,现住桂林市七星区************,联系电话:1359733*****)的货运老板从宁铁桂林东万禾冷链物流园帮带过来的,具体采购是唐冬梅(湖南祁阳县人,现住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经济开发区*******,联系电话:1887738*****),当天下午,受王升金委托,唐冬梅跟东万禾冷链物流园蔬菜批发商刘文忠(广西桂林人,在宁铁桂林东万禾冷链物流园做蔬菜批发生意,门面号:G2-32,联系方式:1363518*****)采购的,共采购了10斤,购进价2.8元/斤,销售价5元/斤,货值共50元,7月1日当天,已全部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其的身份;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用于证明其经营资质;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一份(编号:NCP21431230570806914),用于证明系监督抽检,明确被抽样单位、抽样单位信息和样品小米椒信息等内容;
4、广东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NCP21431230570806914)及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各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椒镉含量(0.13)超标(标准指标:0.05)的检验依据和检验结论以及当事人店铺接收该检验报告的时间、地点的事实;
5、现场笔录一份,用于证明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铺送达检验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
6、询问笔录一份,用于证明涉案的小米椒的来源、销售和被抽检经过以及对抽检结果认同的事实;
7、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书(2021)46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
8、召回不合格小米椒及检验报告公示图片一份;
9、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B类)一份(小米椒);
10、发货卡(采购小米椒)一份;
11、当事人与代购商唐冬梅转账记录一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并已查证属实,我局于2021年8月23日将以上证据向当事人一并展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重金属(镉)含量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的食品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事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对其违法行为已有较深的认识,表示以后吸取经验教训并积极进行改正,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椒数量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如实提供了涉案小米椒的进货来源信息,还提供了该批次小米椒的食用农产品检验合格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小米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50元。
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及本局开具的通道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通道县建设银行交纳没收款(收款人名称: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1407205250145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通道支行)。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没收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的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