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通道侗妹日用品批发部涉嫌经营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案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1-11-09 16:36 信息来源:通道县市监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监案字〔2021102

关于通道侗妹日用品批发部涉嫌经营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通道侗妹日用品批发部,法定代表人:肖璐丹,女,身份证号码:4330301981100***,户籍地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城东********,属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78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30MA4M0H57X7,经营场所地址: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长征中路(老汽车站门面)。

2017810至今,当事人肖璐丹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长征中路(老汽车站门面),租赁门面,经营店名为“通道侗妹日用品批发部该店已经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至2022814日。2021817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通道侗妹日用品批发部进行食品安全抽查并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2021923日,我局接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2021817日经营的品名为“桑葚露酒”瓶装酒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实测值为13.3度,标准指标为11.3-13.0度,不符合国家标准GB/T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食品店送达检验报告并在该店经营者肖璐丹的配合下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桑葚露酒”瓶装酒。通道侗妹日用品批发部收到上述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且在法定期间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经调查,该批抽检不合格“桑葚露酒”瓶装酒为预包装工业加工普通食品,生产厂商为湖南怀化市侗乡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SC11543120200097,生产日期为20191224日。通道侗妹日用品批发部于20191225日通过送货到店方式从怀化市侗乡花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72612495H)购进,(进购票据单号0004041)进行销售,进购数量1/6,进购价是120/1件,20/瓶,销售价是48/瓶,货值共计288元。其中销售给消费者2瓶,抽检采样销售4瓶,已全部销售完。20211011日通通道侗妹日用品批发部提供了抽检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购票据、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编号A20190296886101004C)材料,我执法人员予以采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其的身份;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用于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证明通道侗妹日用品批发部的基本情况;

3、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通道侗妹日用品批发部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及现场抽检图片一份,用于证明商品被抽检的时间、地点、品名、数量等内容;

4、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通道侗妹日用品批发部经营“桑葚露酒”瓶装酒检验报告(编号№:A2021-J36309)一份,用于证明该店经营的“桑葚露酒”瓶装酒不符合国家标准GB/T27588-2011《露酒》要求的事实;

5、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和检验结果通知书个1份,用于证明通道侗妹日用品批发部接收检验报告(编号№:A2021-J36309)的时间、地点的事实;

6、对通道侗妹日用品批发部的经营场所实施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1份,用于证明通道侗妹日用品批发部经营不合格“桑葚露酒”瓶装酒销售情况和经营场所的事实;

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送达回证1份,用于证明我局对通道侗妹日用品批发部进行告知权益;

8、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资质认定书及证据,用于证明检验报告(编号:№:A2021-J36309)是合法有效的检测机构出具的;

9、对通道侗妹日用品批发部经营者肖璐丹的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该店所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桑葚露酒”瓶装酒来源、库存及销售数量、购入和销售价格的当事人陈述;

10、通道侗妹日用品批发部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桑葚露酒”瓶装酒进购票据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履行索证索票制度情况;

11、通道侗妹日用品批发部提供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桑葚露酒”瓶装酒产品检验报告图片和产品进购票据各一份,用于证明其对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桑葚露酒”瓶装酒进购查验情况;

12、通道侗妹日用品批发部提供的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图片一张、整改报告一份和食品召回公告公示图片1张,用于证明该店在收到食品抽检不合格告知后的处置情况;

13、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和送达回证一份,用于证明对通道侗妹日用品批发部责令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并已查证属实,我们于20211022日日将以上证据向当事人一并展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20211028日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通市监告字〔2021〕33号)。

以上事实和证据,通道侗妹日用品批发部经营的“桑葚露酒”瓶装酒,酒精度项目实测值为13.3度,标准指标为11.3-13.0度,不符合国家标准GB/T27588-2011《露酒》要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构成经营“桑葚露酒”瓶装酒与其标签不符的违法行为。

鉴于通道侗妹日用品批发部在事发后,根据食品安全制度及时发布公告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公示,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能积极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主动承担法律责任,表示以后吸取经验教训并积极进行改正,通道侗妹日用品批发部提供了供货商的供货商资质、进购票据、产品合格证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因其进购的产品为预包装瓶装酒,检验结果为酒精度项目实测值为13.3度,标准指标为11.3-13.0,常人从外观上无法查验产品质量情况,通道侗妹日用品批发部销售不合格“桑葚露酒”瓶装酒非主观故意行为,且所销售的“桑葚露酒”瓶装酒,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有迹象表明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严重社会危害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免于行政处罚款。

2、没收其违法所得288元。

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及本局开具的通道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通道县建设银行交纳罚款(收款人名称: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1407205250145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通道支行)。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的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