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06 14:49 信息来源:通道县人民政府
1 总则
建立健全通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我县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重污染大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环大气(2017)86号)、《湖南省“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怀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通道县城区范围内持续出现空气重污染时的应急工作。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日常监测与管理,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全县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各镇、街道办(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县直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环保部门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做到提前预警和及时响应。
(4)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镇、街道办(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程序、工作重点,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及关系
本预案是通道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下的专项应急预案,也是怀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子预案)包括全县各有关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各重点排污企业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本预案与其子预案共同组成通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县人民政府设立通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通道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通道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文体广新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以及各镇、街道办、通道县工业集中区园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县级单位和部门为县指挥部成员。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通道分局,由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通道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为成员。应急工作组由预警监测组、污染控制组、健康防护组、宣传报道组、专家组组成。
2.2.1县指挥部
贯彻落实国家、省、县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制定全县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指导各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和县直有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的制定工作;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和重污染天气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督促、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县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承担县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根据县指挥部授权,发布县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根据县指挥部指示,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承办各地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县指挥部组织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负责联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负责建立县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指挥部应急工作组
(1)预警监测组
负责本县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责任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通道分局)
(2)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通道分局,成员单位: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移动源控制组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监督检查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污染防治设施,监督抽检油品质量。(责任单位:县公安局,成员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
施工源控制组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公路施工、县政工程、房屋拆除、水利工程、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
县容环境控制组负责督促检查各环卫单位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实施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监管及禁行管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组织对道路遗撒、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等)、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成员单位:县公安局)
农业源控制组负责督促县城区周边乡镇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3)健康防护组
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和指导本县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尤其是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成员单位:县教育局)
(4)宣传报道组
负责组织社会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媒体和记者;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责任单位:县宣传部,成员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通道分局、县文体广新局、县卫生健康局)
(5)专家组
负责参与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指导和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县指挥部办公室)
2.2.4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发改局将县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后续恢复重建工作。
县教育局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尤其是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性措施;协助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救助常识教育。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制定绿色电力调度、燃煤电厂和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停限产及督查方案;协调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流通保障工作,组织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督导落实禁止秸秆等生物质违规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县公安局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或临时管制,协助查处上路行驶的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落实燃油机动车限行措施;督导检查县城区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时国土储备项目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方案。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通道分局负责本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县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依法确定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并对重点企业减排情况依法进行检查。
县住建局制定并组织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方案和措施,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时,建筑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或拆除建筑物施工等应急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公路、船舶运输保畅通工作,负责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组织落实公路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控制应急方案,查处超载运输车辆。
县水务局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建设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方案。
县卫生健康局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开展大气污染防病知识及救助常识宣传教育。
县城管执法局制定并组织落实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控制方案和措施,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时渣土运输管理、道路扬尘防治、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垃圾露天焚烧的管控等大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场油品质量检验,依法查处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协助环保部门对不符合能效要求的燃煤锅炉开展整治。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矿山、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应急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
县文体广新局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县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信息,报道空气质量重污染事件,宣传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
各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本辖区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重污染天气信息监测工作由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和怀化市气象局承担,通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加强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衔接,及时传达市应急指挥部关于重污染天气的信息。
3.2.1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预警信息主要为怀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为主,并结合我县实际,按照怀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标示。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结果算术平均值统计计算。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Ⅰ级预警(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各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根据上级通知要求,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应急值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等调度准备工作。
3.2.3预警发布
预警由县指挥部发布,具体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落实。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经县指挥部授权,报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由县指挥部副指挥长、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Ⅱ级预警(橙色预警)由县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同时报县政府主要领导;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县指挥部指挥长签发。
县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1)通过已建立的县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通过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通道分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体以及现有气象信息发布渠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
(3)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授权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3.2.4预警的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加强跟踪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AQI 指数监测数据、气象数据,预测污染可能出现及持续时间、强度等。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警变更和解除与预警发布程序一致。
应急响应程序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组织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县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响应级别对应预警级别。根据监测信息确定的首要污染物,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区域等实际情况,责成有关镇、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
4.2.1 Ⅲ级响应措施
预计发生或已发生Ⅲ级大气污染,由县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特异体质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托机构暂停体育课、体育比赛、大课间活动等各类室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建议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倡机动车短时停车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有条件的情况下,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城区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土石方等建筑作业;县民生工程向县指挥部报告备案后可进行有条件施工;在日常清扫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城市道路及其他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械清扫、洒水、冲洗3次(道路洒水在天气气温2摄氏度以下除外);加大对渣土运输扬尘等行为的巡查力度。加大路查执法力度和频次,禁止高油耗、高排放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加大对工业企业的巡查频次;工业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密闭作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严格控制水泥、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工业源排放;严格控制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对重点大气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执法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减排比例在Ⅲ级(黄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
4.2.2 Ⅱ级应急响应
预计发生或已发生Ⅱ级大气污染,由县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特异体质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托机构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必要时可停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运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鼓励市民减少出行或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提倡机动车短时停车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有条件的情况下,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对空气达到严重污染的区域,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城区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土石方等建筑作业,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喷涂粉刷;县民生工程向县指挥部报告备案后可进行有条件施工;在日常清扫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城市道路及其他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械清扫、洒水、冲洗3次(道路洒水在天气气温2摄氏度以下除外);加大对渣土运输扬尘等行为的巡查力度。
加大路查执法力度和频次,禁止高油耗、高排放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办公车辆使用,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对污染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公交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除外)采取限行不低于30%的措施。
加大对工业企业的巡查频次;工业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密闭作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严格控制水泥、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工业源排放及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减排。石化、玻璃等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采取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并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强化对涉气排污企业的监管;对重点大气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执法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减排比例在Ⅱ级(橙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
4.2.3 I级应急响应
预计发生或发生I级重污染天气,由县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及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特异体质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举办大型露天活动;一般人群避免户外运动,户外活动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鼓励市民减少出行或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提倡机动车短时停车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停止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的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空气达到严重污染的区域,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全县范围内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土石方等建筑作业,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喷涂粉刷;县民生工程向县指挥部报告备案后可进行有条件施工;在日常清扫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城市道路及其他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械清扫、洒水、冲洗3次(道路洒水在天气气温2摄氏度以下除外);加大对渣土运输扬尘等行为的巡查力度。加大路查执法力度和频次,禁止高油耗、高排放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对污染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公交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除外)采取限行不低于50%的措施。
加大对工业企业的巡查频次;工业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密闭作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严格控制水泥、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工业源排放及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减排。玻璃行业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采取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并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鼓励企业在此期间进行停产检修。强化对涉气排污企业的监管;对重点大气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执法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材(水泥)行业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暂未能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日均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20%以上。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监管。加强对建材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的管控。工业企业应按要求完善大气污染物防控措施;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超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停产整治。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减排比例在I级(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预警监测组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企业污染物瞬时值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立即通知企业整改并现场监督落实,对严重超标不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处罚。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的空气质量指数(AQI)的变化,并考虑气象条件趋势分析,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信息发布由宣传报道组或县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县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授权发布、新闻报道、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污染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同时回应社会关注。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经预测,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降至预警条件以下,经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县指挥部办公室向所属各应急工作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传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及企业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6.1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
以怀化市、通道县城周边城市平均AQI作为启动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限值作为启动条件,当区域内城市平均AQI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分级标准时,启动区域应急联动。
4.6.2区域应急联动流程:
当达到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时,通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按照预警提示信息,及时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果断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4.6.3区域应急联动措施:
通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本级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应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能及时响应、有效应对。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应急终止后,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包括造成本次事件原因调查与分析、应急过程评价、环境应急总结报告、事件损失调查。各成员单位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指挥部办公室,以便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5.2 考核奖惩
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扬;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2 经费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救治能力;强化应急检测人员培训,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检测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立完善的信息处理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和指挥协调系统。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重污染天气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7.2 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 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前进行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县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空气质量分指数IAQI:单项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指数。
首要污染物:AQI大于50时IAQI最大额空气污染物。
超标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污染物,即IAQI大于100的污染物。
大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HJ 633-2012),大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 5 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大气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5 级)和严重污染(6 级)两级。
重度污染(5 级):AQI 指数为 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 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 级):AQI 指数大于 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 级)的大气污染。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