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27 14:38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通道分局
关于《通道侗族自治县一般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说明
中共通道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8月30日印发了《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一般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通办〔2021〕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制定情况作出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月30日由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了《湖南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并于2020年12月31日中共湖南省委常委会会议修订完成。2021年3月31日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怀化市委办公室、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发布了《怀化市较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建设要求,按照《湖南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怀化市较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通道侗族自治县一般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
二、政策创新及其依据
《办法》共五章18条,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责任、失职渎职实行终身问责的原则,并对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追究的情形、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分级负责、问责方式、免责或减轻问责的情形五项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共计2.19万字。一般生态环境问题(事件)一般由市生态环境局通道分局会同通道县纪委监委、通道县公安局、通道县审计局以及通道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林业、水利等专家组成问责调查组。通过调查并形成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调查报告报通道县委、通道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对涉嫌违犯党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及时移送通道县纪委监委,通道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
编制的主要依据是:《湖南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和《怀化市较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
三、重要数据指标来源
《办法》中,无重要数据。
四、征求意见
经参考《湖南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怀化市较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并结合我县实际,于2021年6月中旬形成了初稿。2021年6月23日,通过政务信息内网印发了《关于征求<通道侗族自治县一般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修改意见的函》,向全县11个乡镇及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发改局等37家县直及驻通单位征求意见,随后按照意见修改后于2021年6月底形成第二稿。2021年7月2日,召开了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二季度委员会议,再次向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按照意见再次修改完善。
五、审议签批
该《办法》经2021年8月26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先后经过县委办法规室、县政府办文秘室初审,县委办分管办文副主任杨华强、县政府办主任杨彦辉审核,由县委办主任江飞舟、副县长禹华昌、县长田刚审签,于2021年8月30日由县委书记毛运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