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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6-27 19:18 信息来源:通道县人民政府

6月20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25〕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我县2018年出台的《通道侗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8〕17号)已超过规范文件有效期,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范管理,适应当前管理工作的新形势,着力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提升群众对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满意率。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一)立项审查的情况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范管理,适应当前管理工作的新形势,着力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提升群众对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满意率,我局拟定《道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5年2月24日在会议中心召开《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工作协调会,广泛征求乡镇和县直部门意见;2025年4月23日,送局政策法规股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于2025年5月22日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

(二)调查研究的情况

本次《办法》的制定参照《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怀化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23〕19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8〕17号)文件。

(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或者听证会的情况

2025年2月24日在会议中心召开《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工作协调会,广泛征求乡镇和县直部门意见;我局对相关意见进行了采纳。

(四)县政府会议讨论

2025年6月19日,县政府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会议讨论了《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原则上同意出台该政策文件,会上提出将《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改为《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签署后正式发文公布。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第二章保障对象、方式:明确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通道县城镇户籍;规定了不同群体购买交通工具的价格上限,即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超过5万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不超过10万元,新就业无房职工不超过15万元;新就业无房职工为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录用正式职工,提出申请时在本县工作未满5年。

2.第三章申请与审核:县城规划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商铺或者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从低于12平方米调整为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新增数据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过程中相关机构数据的收集共享,并提供数据服务。

3.第五章使用与退出:承租人名下购买房产的,自签订县城城区住房买卖合同之日起,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满后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过渡期内按市场价收取租金。过渡期满,所购买的房产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可提起书面申请延迟退房,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批准后,延迟退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延迟退房期间内按市场价收取租金。

4.第七章监督管理:公租房的日常维护及管理由公租房使用主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城区公租房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管理,乡镇政府公租房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管理,乡镇卫生、教育等行业部门公租房由行业主管单位进行管理。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该办法经过研究起草、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县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后印发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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