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20 10:17 信息来源:通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
检查事项 |
事实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2025年度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 |
房地产行业企业(15家3%) |
1.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2025年4月1日-2026年3月31日 |
合并检查联合检查非现场“无扰”检查 |
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日常行政检查总数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
通道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牵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消防救援部门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2 |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2025年度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 |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20家3%) |
1.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
2025年4月1日-2026年3月31日 |
合并检查联合检查非现场“无扰”检查 |
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日常行政检查总数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
通道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牵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3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以及企业市场和质量安全行为检查 |
2025年度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 |
全省所有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企业(5家3%) |
1.资质动态核查以及企业市场和质量安全行为检查; |
2025年4月1日-2026年3月31日 |
合并检查联合检查非现场“无扰”检查 |
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日常行政检查总数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
通道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牵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4 |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2025年度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 |
燃气经营企业(3家3%) |
1.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2025年4月1日-2026年3月31日 |
合并检查联合检查非现场“无扰”检查 |
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日常行政检查总数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
通道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牵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消防救援部门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5 |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
2025年度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 |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5家3%) |
1.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
2025年4月1日-2026年3月31日 |
合并检查联合检查非现场“无扰”检查 |
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日常行政检查总数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
通道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牵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6 |
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管 |
2025年度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 |
居民自建房(50户3%) |
1.对居民自建房结构安全的监管; |
2025年4月1日-2026年3月31日 |
合并检查联合检查非现场“无扰”检查 |
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日常行政检查总数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
通道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牵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配合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消防救援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林业部门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填写说明: 1.检者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 报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