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县财政局 > 文件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4 16:33 信息来源:通道县财政局

HNPR-2022-10024

湘财202227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人居环境局):

为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法律法规,我们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122


附件

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住房保障计划编制,审核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督促指导市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预算分解或具体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做好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住房保障计划编制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初审,提出补助资金预算分解或具体项目分配建议,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四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补助资金分配过程公平、公正,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等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突出重点。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高及工作绩效好的地区适当倾斜,并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调整支出投向重点。

(三)注重绩效。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参考依据。

(四)强化监督。充分发挥财政、审计资金监管职能,对补助资金管理实行全面监管。

第五条补助资金实施期限为3年。期满后,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再作调整。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七条 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核定的各市县年度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经核定的该市县租赁补贴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市县租赁住房筹集套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年度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租赁补贴户数、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县申报数审核确认,会同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纳入年度中央补助支持计划。其中: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的相应权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计划情况确定。

第八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核定的各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经核定的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

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县申报数审核确认,会同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纳入年度中央补助支持计划。

第九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核定的各市县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因素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经核定的该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

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县申报数审核确认,会同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纳入年度中央补助支持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根据建设方式(包括货币安置、新建、改扩翻建等)确定相应的折算系数。

第十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评价并经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审核认定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设置。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1;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95;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9;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85

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分为0.81.01.2三档。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等,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调节系数等。

第十二条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市县,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市县和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程序报批后,在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直达资金管理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有关要求,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3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分解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同时将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湖南监管局。

第十四条市县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相关资金的统筹力度,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五条各地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体系。

省级评价指标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设置,市县绩效评价指标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考省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情况设置详见附表123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实施市县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报送本市县绩效评价报告。

省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上年度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自评,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形成本地区自评报告、自评表,于每年15日前将自评报告及附件加盖两部门印章,分别报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

(二)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市本级上年度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初审所属县绩效自评情况,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形成本地区自评汇总报告、自评表,于每年115前将评价报告及附件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市县,该市县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228日前将评价报告及附件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湖南监管局。

(四)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对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后,于每年320日之前将审核总结报告和审核意见表报送财政部,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中,实地抽查审核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个市(含省财政直管县),抽查各项数据所占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该地区申报资金的20%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927号)同时废止。

附表:1.租赁住房保障市县绩效评价指标表

2.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市县绩效评价指标表

      3.城市棚户区改造市县绩效评价指标表


附表1

租赁住房保障市县绩效评价指标表

填报单位:_________市(州)_______县(市、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盖章)

评价指标

评分标准

市县自评

市州初审

省级复审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资金管理

25

资金筹集

5

市县财政安排资金用于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租赁住房保障支出的(5分);没有安排的(0分)。

资金分配

5

资金管理办法健全规范(2分);资金按规定时间分配下达到市辖区或项目单位(3分),否则扣减相应分数。

预算执行

10

建立了预算执行、绩效监控机制(2分),否则扣减相应分数;预算执行(8分),预算执行率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资金使用管理

5

没有违规违纪情况的(5分);通过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存在资金截留、挪用、交叉重复等违规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每发现1项扣0.5分,最多扣5分。对性质恶劣、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违规违纪项目一次性扣除5分。

项目管理

15

项目库储备

10

建立租赁住房项目储备库(4分),对入库项目建立档案、根据项目成熟度进行排序并纳入年度计划(6分),否则扣减相应分数。

评价报告报送及时、完整性

5

编制了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且内容完整的,得5分;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的,不得分;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不得分。

产出效益

60

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完成率

10

项目实际筹集数量大于或等于年度计划的,得10分;未达到年度计划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0分。评价年度无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该项指标分值不纳入总分,按相应比例测算得分。

产出效益

60

新筹集公租房年度计划完成率

8

项目实际筹集数量大于或等于年度计划的,得8分;未达到年度计划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评价年度无公租房建设任务的,该项指标分值不纳入总分,按相应比例测算得分。

租赁补贴年度计划完成率

5

实际发放补贴户数大于或等于计划发放数量的,得5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通过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省级住建部门调研督查,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违规发放补贴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酌情扣分,最多扣5分。

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保障率

5

对申请公租房保障并审核通过的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6个月轮候期内,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给予公租房保障的比例达到100%的,得5分;低于100%比率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

7

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在十四五期间应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长沙市未公布建设目标或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比例低于10%均不得分,占比10%-20%3分,占比20%-30%5分,达到30%及以上得7分;长沙市以外的其他城市,未制定并公布十四五期间建设目标不得分,制定并公布得7分。评价年度无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该项指标分值不纳入总分,按相应比例测算得分。

产出效益

60

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和工作机制

7

出台落实国办发〔202122号和湘建保〔20222号文件的具体操作办法(2分),未建立与相关部门单位联动机制的扣1分,存在相关项目符合税收优惠和民用水电气等支持政策条件却不能落实的,每一个扣0.5分,最多扣2分;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1分),存在相关项目符合规定不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每一个扣0.5分,最多扣1分;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1分),评价年度发放认定书的项目数占本年度计划项目总数的比例未达到100%的,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0.1分,最多扣1分;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和推进机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联合审查,授权有关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落实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2分);引导市场主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沟通对接,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1分)。评价年度无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该项指标分值不纳入总分,按相应比例测算得分。

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8

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运营公租房占比分别达到30%及以上的得4分,占比20%-30%的得3分,占比10%-20%的得2分,10%以下的不得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1分);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1分);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标准以及低租金的具体标准,并抓好落实(1分);加强运营管理,出台具体措施,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1分)。评价年度无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该项指标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的分值不纳入总分,按相应比例测算得分。

产出效益

60

工程质量

5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的(5分)。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检查、审计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经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每发现1项扣1分,最多扣5分。

租赁住房保障满意度

5

满意度指标达到80%以上的,得5分;低于8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对于群众信访没有及时处置的,每一次扣1分,最多扣5分。

合计

100


附表2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市县绩效评价指标表

填报单位:_________市(州)_______县(市、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盖章)

评价指标

评分标准

市县自评

市州初审

省级复审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资金管理

30

资金筹集

10

由市场化运作的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实施的小区占年度计划改造小区比例30%以上的(1分)。实际到位资金中,企业、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专业经营单位等社会力量及居民出资占比在20%及以上的(2分),中央补助资金占比40%及以下的(2分)。有改造项目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的(1分)。市县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2分)。有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或一般债券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1分)。居民参与出资改造的小区占年度计划改造小区比例达到60%以上的(1分)。未达到目标的,按实际完成任务情况,按比例扣减相应得分,扣完为止。

资金分配

5

资金管理办法健全规范(2分);资金按规定时间分配下达到市辖区或项目单位(3分),否则扣减相应分数。

预算执行

10

建立了预算执行、绩效监控机制(2分),否则扣减相应分数;预算执行(8分),预算执行率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资金使用管理

5

没有违规违纪情况的(5分);通过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存在资金截留、挪用、交叉重复等违规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每发现1项扣0.5分,最多扣5分。对性质恶劣、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违规违纪项目一次性扣除5分。

项目管理

10

项目储备库

3

建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储备库(1分),对入库项目建立档案、实现同步录入改造项目基本情况、居民改造意愿、改造方案、工程进度、改造前后效果的数据、图片信息(1分);根据小区配套设施状况,改造方案的完整性、针对性、居民改造意愿等,对入库项目初步实施方案进行量化计分、排序,明确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的优先顺序(1分),否则扣减相应分数。

项目管理

10

统筹协调机制

2

建立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1分);年度改造计划均与水电气热信等相关专营设施增设或改造计划有效衔接,对需改造水电气热信等设施的小区,开工改造前均就水电气热信等设施形成统筹施工方案的(1分);未达到目标的,根据未完成任务小区情况,按比例扣减相应得分,扣完为止。

评价报告报送

5

编制了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且内容完整的,得5分;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的,不得分;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不得分。

产出效益

60

改造计划完成率

30

以小区数计,项目实际开工量大于或等于年度计划的(10);以户数计,项目实际开工量大于或等于年度计划的(10);以建筑面积数计,项目实际开工量大于或等于年度计划的(5);以楼栋数计,项目实际开工量大于或等于年度计划的(5);未达到计划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30分。

居民参与

5

成立党组织的小区占年度计划改造小区比例60%以上的(1分)。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占年度计划改造小区比例60%以上的(1分)。改造方案(含改造后小区物业管理模式、居民缴纳必要的物业服务费用等)经法定比例以上居民书面(线上)表决同意的小区占年度计划改造小区比例100%的(2分);引导居民利用互联网+共建共治共享等线上手段,对改造中共同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提高居民协商议事效率的(1分)。未达到目标的,根据完成任务情况,按比例扣减相应得分,扣完为止。

改造内容

10

对于在老旧管线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小区内建筑物本体公共部位维修以及公共区域无障碍设施、适老化改造、适儿化改造等方面存在短板的小区,将相关设施短板均纳入改造方案的小区占比85%以上的(5分);对于存在停车、加装电梯、体育健身、充电、安防、照明、智能信报箱及快件箱等完善类设施短板的小区,均有相关内容纳入改造方案的小区占比85%以上的(2分);对存在养老、托育、助餐等提升类设施短板的小区,有相关设施短板纳入改造方案,拟在片区层面统筹实施的小区占比60%以上的(2分);与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连片实施改造小区占年度计划改造小区比例50%以上的(1分);未达到目标的,根据未完成任务小区情况,按比例扣减相应得分,扣完为止。

产出效益

60

工程质量安全

4

完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质量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制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并强化运用,压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的(4分)。经群众信访投诉、审计发现、媒体曝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每发现1个项目存在问题扣0.5分,最多扣4分。

长效管理机制

4

将改造后水电气热信等专营设施设备产权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维护管理的小区,占年度计划改造小区比例60%以上的(2分);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的小区,占年度计划改造小区比例60%以上的(2分)。未达到目标的,根据未完成任务小区情况,按比例扣减相应得分,扣完为止。

完善配套政策制度

2

出台精简改造项目审批、整合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资源、改造中既有土地集约混合利用和存量房屋设施兼容转换等方面配套政策(2分)。

完成改造小区居民满意度

5

满意度指标平均达到80%以上的(5分),低于8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对于群众信访没有及时处置的,每1次扣1分,最多扣5分。

合计

100

备注:绩效指标纳入《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计调查制度》的,地区评价得分应根据统计调查数据直接计算得分。


附表3

城市棚户区改造市县绩效评价指标表

填报单位:_________市(州)_______县(市、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盖章)

评价指标

评分标准

市县自评

市州初审

省级复审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资金管理

25

资金筹集

5

市县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5分);没有安排的(0分)。

资金分配

5

资金管理办法健全规范(2分);资金按规定时间分配下达到市辖区或项目单位(3分),否则扣减相应分数。

预算执行

10

建立了预算执行、绩效监控机制(2分),否则扣减相应分数;预算执行(8分),预算执行率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资金使用管理

5

没有违规违纪情况的(5分);通过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存在资金截留、挪用、交叉重复等违规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每发现1项扣0.5分,最多扣5分。对性质恶劣、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违规违纪项目一次性扣除5分。

项目管理

15

项目库储备

10

建立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库(4分),对入库项目建立档案、根据项目成熟度进行排序并纳入年度计划(6分),否则扣减相应分数。

评价报告报送及时、完整性

5

按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且内容完整的,得5分;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的,不得分;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不得分。

产出效益

60

年度计划完成率

30

项目实际开工数量大于或等于年度计划的,得30分;未达到年度计划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30分。

当年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棚改安置住房分配率

20

分配率达到60%以上的,得20分;以60%为基数,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工程质量

5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的(5分)。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检查、审计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经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每发现1项扣1分,最多扣5分。

棚户区改造拆迁居民满意度

5

满意度指标达到80%以上的,得5分;低于8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对于群众信访没有及时处置的,每一次扣1分,最多扣5分。

合计

100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湖南监管局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12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