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05 15:14 信息来源:通道县财政局
| 2025年度通道县实施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补贴政策清单 | ||||||||||
| 说明:2025年度集中公开省级、市县级补贴政策55项,涉及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补贴政策未在本清单中公示。 |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政策名称 | 系统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项目简称(四字摘要) | 文件依据 | 资金用途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政策解答电话 | 备注 |
| 1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残疾优抚对象抚恤金 | 残疾优抚对象抚恤金 | 残疾优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4〕66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 11964-131880元/年 | 0731-85936659 | |
| 2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三属”定期抚恤 | “三属”定期抚恤 | 三属优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4〕66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烈士遗属 | 31968元/年、34956元/年、41856元/年 | 0731-85936659 | |
| 3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在乡复员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4〕66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在乡复员军人(抗日战争入伍、解放战争入伍、新中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 27601元/年、26761元/年、26401元/年 | 0731-85936659 | |
| 4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带病回乡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4〕66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9828元/年 | 0731-85936659 | |
| 5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老年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老年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老烈子补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4〕66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 8772元/年 | 0731-85936659 | |
| 6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农退士兵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4〕66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720元×服役年限/年 | 0731-85936659 | |
| 7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重点优抚对象丧葬费补助 | 重点优抚对象丧葬费补助 | 优抚丧葬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4〕66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部分优抚对象 | 生前抚恤金标准的6个月或12个月 | 0731-85936659 | |
| 8 | 湖南省教育厅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贫困生补 | 《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2〕13号) | 资助学生 | 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特别困难的非寄宿生 | 小学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小学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25元;初中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50元 | 0731-89823679 | |
| 9 | 湖南省教育厅 |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 |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 | 家困幼园 | 《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2〕13号) | 资助学生 | 原则上为3-6周岁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 每生每年1000元 | 0731-89823679 | |
| 10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创业扶持 | 残疾人创业扶持 | 创业扶持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9号) | 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者 | 具有湖南省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男16-59岁,女16-54岁)、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正在创业的城乡残疾人,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创业项目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相关部门办理了合法手续。(二)产品具有市场前景、生产具有一定规模。(三)生产经营具有实际困难需要扶持 | 场租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设备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种苗及农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以上补贴可以叠加,但每户最多不超过20000元 | 0731-84619575 | |
| 11 |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 救灾资金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2.《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企〔2020〕52号)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 | 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群众 | 按照《湖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湘财企〔2020〕52号)有关规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因素分配的主要灾情指标: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户数、一般损坏房屋户数、因旱涝需生活救助人口、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人口、遇难人员家属慰问等 | 0731-89751316 | |
| 12 | 湖南省计划生育协会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 计生住院 | 《湖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项目实施细则》(湘计生协发〔2024〕3号 ) | 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 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范围的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住院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年度内原则上最高补助50天。个别特殊情况,因重病大病实际住院超过50天的,经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市区计生协集体研究批准,可以延长补贴天数,但最高不超过90天 | 0731-84822012、0731-84828624 | |
| 13 | 湖南省民政厅 | 低保金 | 城市低保金 | 城市低保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湘民发〔2021〕34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1号)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对象 | 每年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公布最低指导标准,具体低保标准由各市州在不低于省级最低指导标准前提下自行确定。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低保标准-收入;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救助档次规定及对象收入情况确定 | 0731-84502298 | |
| 14 | 湖南省民政厅 | 低保金 | 农村低保金 | 农村低保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湘民发〔2021〕34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1号)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农村低保对象 | 每年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公布最低指导标准,具体低保标准由各市州在不低于省级最低指导标准前提下自行确定。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低保标准-收入;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救助档次规定及对象收入情况确定 | 0731-84502298 | |
| 15 | 湖南省民政厅 | 低保调标补发资金 | 城市低保调标补发资金 | 城低提标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1号) | 根据标准调整情况,为低保对象补发保障金 | 城市低保对象 | 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根据新标准与旧标准的差额补发低保金;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根据各档救助金额标准调整前后的差额补发低保金 | 0731-84502298 | |
| 16 | 湖南省民政厅 | 低保调标补发资金 | 农村低保调标补发资金 | 农低提标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1号) | 根据标准调整情况,为低保对象补发保障金 | 农村低保对象 | 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根据新标准与旧标准的差额补发低保金;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根据各档救助金额标准调整前后的差额补发低保金 | 0731-84502298 | |
| 17 | 湖南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城市特困基本生活费 | 城特生活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 城市特困人员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 | 0731-84502298 | |
| 18 | 湖南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农村特困基本生活费 | 农特生活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 农村特困人员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 | 0731-84502298 | |
| 19 | 湖南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 城市特困照料护理费 | 城特照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确保特困人员获得相应的照料护理 | 城市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员 | 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 | 0731-84502298 | |
| 20 | 湖南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丧葬费 | 城市特困丧葬费 | 城特葬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用于特困人员丧葬事宜 | 办理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的个人 | 特困人员丧葬费标准应当不高于当地当年特困人员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 | 0731-84502298 | |
| 21 | 湖南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 农村特困照料护理费 | 农特照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确保特困人员获得相应的照料护理 | 农村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员 | 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 | 0731-84502298 | |
| 22 | 湖南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丧葬费 | 农村特困丧葬费 | 农特葬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用于特困人员丧葬事宜 | 办理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的个人 | 特困人员丧葬费标准应当不高于当地当年特困人员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 | 0731-84502298 | |
| 23 | 湖南省民政厅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困残生活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 | 为家庭或本人为最低保障对象的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 | 家庭或本人为最低保障对象的残疾人 | 100元/月 | 0731-84502298 | |
| 24 | 湖南省民政厅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护补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 | 为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 | 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 100元/月 | 0731-84502298 | |
| 25 | 湖南省民政厅 | 高龄津贴 | 高龄津贴 | 高龄津贴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 向高龄老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 | 鼓励对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给予高龄生活津贴 | 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 0731-84502298 | |
| 26 | 湖南省民政厅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 | 困群护补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2.《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5〕2号) | 用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同自愿入住养老机构且满30天。(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 0731-84502298 | |
| 27 | 湖南省民政厅 |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贴 |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贴 | 百岁老人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 向年满百岁老人发放生活补贴 | 年满百岁且健在的老人 | 向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确定 | 0731-84502298 | |
| 28 | 湖南省民政厅 | 精减退职人员补贴 | 精减退职人员补贴 | 精减退职 | 1.《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救发〔2006〕17号)2.《关于进一步做好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工作的通知》(湘民救发〔2007〕1号) | 对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进行生活救济 | 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的 | 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不低于100元 | 0731-84502298 | |
| 29 | 湖南省民政厅 | 临时救助金 | 临时救助金 | 临时救助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2.《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 | 解决困难群众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问题。 |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 按不超过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6倍对困难对象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当月低保标准6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当地政府可通过当地“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整合相关救助部门资金,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设定“救急难”最高救助标准 | 0731-84502232 | |
| 30 | 湖南省民政厅 | 儿童主任岗位补贴 | 村级儿童主任岗位补贴 | 儿岗补贴 | 《湖南省民政厅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9〕11号) | 发放儿童主任岗位补贴 | 儿童主任 | 对儿童主任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增加,由县市区按工作绩效分等次发放 | 0731-84502298 | |
| 31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个体经营部分) |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个体经营部分) | 农客油补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建〔2022〕38号) | 农村道路客运油补 |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个人) | 具体以各市州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 0731-82582253 | |
| 32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部分) |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部分) | 出租油补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建〔2022〕38号) | 出租车油补 | 出租车司机 | 具体以各市州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 0731-82582253 | |
| 33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稻谷目标价格补贴 | 稻谷目标价格补贴 | 稻谷补贴 | 1.《湖南省稻谷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湘财建〔2024〕15号) | 维持我国稻谷生产水平和稻谷种植者收益的基本稳定,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保障基本口粮供应 | 省内合法耕地上的水稻实际生产者 | 省级根据资金总额统一测算分配。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本地水稻生产实际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在充分考虑小农户利益基础上,可采取提高补贴标准的方式对优质稻种植者、早稻种植者(含早稻集中育秧)、实行订单(含储备订单)生产的种植者、适度规模经营者额外增加补贴,但增加补贴部分不得超过补贴资金总额的30% | 0731-84427294 | |
| 34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耕地轮作项目 | 耕地轮作项目补助 | 耕地轮作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轮作休耕、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5〕13号) | 重点开展稻油、稻稻油、稻再油等轮作模式,适当提高种植收益,促进油菜等油料作物面积扩大 | 项目参与农户 | 各地根据项目开展效果与需求设置差异化补助 | 0731-84427294 | |
| 35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耕地地力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 |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保持粮食生产稳定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各地应当根据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当年上级下达资金和补贴面积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95元/亩。为降低各地补贴标准差异,保障年度间政策总体稳定,各地可在补贴资金额度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20%,即最高按照114元/亩补贴 | 0731-84437189 | |
| 36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粮油单产提升项目 | 粮油规模主体单产提升项目补助 | 单产提升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25〕15号) | 集成推广良田良种良机良法融合,带动粮油作物大面积均衡增产增效 | 从事粮油规模种植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全程托管的主体和积极承担撂荒地复耕复种粮油作物达到当地平均产量水平的主体 | 各地根据项目开展效果与需求设置差异化补助 | 0731-84427294 | |
| 37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强制免疫劳务补助 | 强制免疫劳务补助 | 免疫劳务 | 《湖南省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湘财农〔2023〕63号) | 用于强制免疫计划实施、购买动物强制免疫服务 | 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者 | 具体标准由县级制定。主要根据强制免疫劳务补助资金总量,结合强制免疫计划实施者实际承担强制免疫工作的任务量和免疫效果评估结果等因素测算制定 | 0731-85517415 | |
| 38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雨露计划 | 就学生活补助 | 就学补助 | 1.《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补助实施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8﹞3号) 2.《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改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3.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抓好“雨露计划”职业学历教育补助工作的通知(湘振局发〔2023〕6号) | 就学补助 | 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子女 | 每生每学期1500元 | 0731-82259208 | |
| 39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 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 交通补助 | 1.《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2.《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1〕10 号)3.《中共湖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农组办发〔2025〕5号) | 交通补助 | 跨省就业的、省内跨县就业的脱贫人口(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的用户对象) | 补贴标准可由各县区自行定义补贴标准,原则上县外市内100元以上,市外省内200元以上,省外400元以上 | 0731-82259208 | |
| 40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公益岗位补助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公岗补贴 | 1.《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2.《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1〕10 号)3.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联〔2024〕92号) | 公岗补贴 | 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 |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根据岗位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困难程度分三档,第一档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100%,第二档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80%,第三档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50%。各地可结合岗位实际确定补贴档次 | 0731-82259208 | |
| 41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农机具购置补贴 | 农机购置 | 1.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2.《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24〕88号) | 农机购置与应用 | 购买农机具用于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按照机具分档定额补贴,一般为机具市场销售价的30% | 0731-85521950 | |
| 42 | 湖南省林业局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 | 非国保护 | 1.《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8号) 2.《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环〔2024〕1号) | 用于对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已落实管护责任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的停伐奖励 | 全省非国有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和纳入补助范围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所有者或经营者 | 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偿标准 | 0731-85550805 | |
| 43 | 湖南省林业局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新退耕林 | 1.《退耕还林条例》2.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3.《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源发〔2022〕191号) | 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农户的补助 | 退耕还林农户 | 退耕还林每亩退耕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 | 13517497246 | |
| 44 | 湖南省林业局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护林管护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8号) | 用于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支出 | 脱贫地区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的脱贫人口 | 管护补助标准为每年人均10000元 | 0731-85550714 | |
| 45 | 湖南省水利厅 | 水库移民直补资金 | 移民直补资金 | 移民直补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 大中型水库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0731-85495132 | |
| 46 | 湖南省水利厅 | 移民避险解困建(购)房补助费 | 移民避险解困建(购)房补助费 | 避险解困 | 1.《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第三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17〕7号)2.《湖南省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四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20〕2号) | 对大中型水库困难移民避险搬迁建(购)房进行扶助 | 生产生活存在特殊困难大中型水库移民 | 进县城安置的为每人补助2万元;进乡集镇或跨乡镇中心村寨安置的每人补助1.5万元;搬迁到中心村寨安置的每人补助1.2万元;搬迁至当地养老院、敬老院等进行安置的每人补助2万元。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家庭分别按增加1人和增加半人的标准发放建房补助费 | 0731-85495132 | |
| 47 | 湖南省水利厅 | 移民职业教育补助 | 移民职业教育补助 | 移民职补 |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22〕51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职业教育补助 | 开展职业教育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 每人每学年4000元 | 0731-85495132 | |
| 48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 租赁补贴 | 1.《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 号)2.《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3.《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25〕1号) | 公租房租赁补贴 | 符合条件的没有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 | 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 | 0731-88950035 | |
| 49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 农村危房改造 | 危房改造 | 1.《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64号)2.《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湘建村〔2021〕113号) | 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 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地保障对象数量,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 0731-88950421 | |
| 50 | 省委宣传部 | 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 | 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 | 老放映员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8号) | 发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 |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1993年12月31日(含)之前,曾被乡镇(公社)正式选用,连续从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累计5年(含5年)以上; 2、持有"三证"(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或能提供当年被乡镇(公社)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关文件。(二)下列乡镇(公社)老放映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 1、本《通知》执行前已去世的; 2、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选用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被辞退、开除的 | 放映年限为5-8年(含5年)的,120元/月;放映年限为8-12年(含8年)的,150元/月;放映年限12年(含12年)以上的,180元/月 | 0731-81127245 | |
| 51 | 通道县民政局、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通道供电分公司 | 电费补贴 | 电费补贴 | 电费补贴 | 《国网怀化供电公司关于落实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电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怀化市民政局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怀化供电分公司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用电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怀民发〔2016〕26号) | 用于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电费补贴 | 城乡低保户、五保户 | 5.88元/月/户 | 0745-8620442 | |
| 52 | 通道县农业农村局 | 中药材产业奖补 | 中药材产业奖补 | 中药奖补 | 通道侗族自治县中药材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快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通中药发【2024】1号) | 奖励补助资金 | 中药材种植户、合作社、加工企业 | 1.钩藤纯林400元/亩,当年验收合格200元/亩,次年正常抚育验收合格200元/亩;林药套种200元/亩,当年验收合格100元/亩,次年正常抚育验收合格100元/亩。2.黑老虎800元/亩,当年验收合格600元/亩,次年正常抚育验收合格200元/亩。3.金毛狗脊1500元/亩,当年验收合格1200元/亩,次年正常抚育验收合格300元 /亩。4.黄精1200元/亩,当年验收合格900元/ 亩,次年正常抚育验收合格300元/亩;对获批新建中药材主推品种5亩(含)以上的良种繁育基地进行奖补。露地育苗基地每亩奖补1000元,钢架连体大棚育苗基地每亩奖补2000元。 | 0745-8622342 | |
| 53 | 通道县民政局 | 城乡困难群众节日补贴 | 城乡困难群众节日补贴 | 节日补贴 | 通道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2019年度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结余部分使用分配方案的请示》 | 城乡困难群众 | 城乡困难群众 | 按文件制定 | 0745-8620442 | |
| 54 | 通道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 | 移民困难扶助金 | 移民困难扶助金 | 移民困扶 | 怀化市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关于印发《水库移民困难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移函〔2024〕10号 | 解决小水库移民生活困难问题 | 库区移民 | 根据移民家庭实际困难予以补贴 | 0745-8629758 | |
| 55 | 通道县计划生育协会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春节慰问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节日慰问 | 计生慰问 | 《中国计生协关于做好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计生协[2024]16号)、中共怀化市委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怀办发电[2023]15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20次常务会议纪要》 | 春节慰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 400元/人 | 0745-862405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