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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林罚决字〔2025〕第33号

发布时间:2025-11-28 09:40 信息来源:通道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林罚决字〔2025〕第33号

被处罚人姓名:吴友武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    

身份证号码﹕4330*************7     电话:18*******23                                               

现住址﹕湖南省通道县万佛山镇土门村*组                                  

经查明,吴友武于2025年9月中旬,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水库冲”山场的林木。2025年11月14日经专业技术人员对采伐山场进行现场勘验,认定“水库冲”山场采伐面积0.07公顷(1.05亩),采伐树种为杉树,检尺伐桩20株,求算活立木蓄积为7.676立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吴友武询问材料及旁证人吴世敬、黄生远的询问材料。

证明吴友武于2025年9月中旬擅自采伐了“水库冲”山场林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证明吴友武采伐林木的“水库冲”山场范围内采伐树种为杉树,伐桩表面平整,为油锯形成。

证据三:技术调查意见书。

证明吴友武采伐“水库冲”山场杉树共计20株,立木蓄积共计7.676立方米。

证据四:林权证复印件 。

证明涉案林地林木权属。

本案适用的法律:

其一,关于本案定性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之规定,吴友武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万佛山镇土门村五组“水库冲”山场采伐林木的行为,属滥伐林木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吴友武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故按以上条款处罚。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吴友武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7.676立方米,符合《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序号2“滥伐林木行为”较轻情形档次(滥伐林木蓄积4立方米以上或8立方米以下)中规定,但其行为在较轻情形档次中属滥伐林木蓄积数额较大情形,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机关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自愿接受本机关的处罚,故按一般裁量阶次(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4倍以上1.8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3.4 倍以上 3.8 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其给予滥伐林木价值3.4倍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责令其限期一年内补种滥伐株数(20株)1.4倍的树木共28株;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并处滥伐林木蓄积7.676立方米价值550元3.4倍的罚款共计1870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通道支行(账号:43001514072052501455)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