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27 10:04 信息来源:通道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姓名:李先生,男,身份证号:43123****6637现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万佛山镇太坪岩村,手机号码:158***716。
杨先生,男,身份证号:43123****0930,现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万佛山镇太坪岩村,手机号码:152***979。
吴先生,男,身份证号:43123****0914,现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万佛山镇太坪岩村,手机号码:157***1933。
经查明,李先生、杨先生、吴先生等3人,于2025年1月份合伙以6000元购买林某某、吴某某两户位于万佛山镇太坪岩村梅家组小地名叫“金鸡冲”山场的林木。并于2025年5月至12月期间,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将“金鸡冲”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经技术人员对滥伐林木现场勘验调查,认定李先生、杨先生、吴先生滥伐的林木树种为马尾松、阔叶树,共计63株,立木总蓄积22.287立方米(其中马尾松7株,立木蓄积4.254立方米;阔叶树56株,立木蓄积18.033立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李先生、杨先生、吴先生询问材料。
证明李先生、杨先生、吴先生滥伐“金鸡冲”山场林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证明李先生、杨先生、吴先生滥伐林木的现场与林某某、吴某某家被滥伐的山场位置一致,以及被滥伐的树种及数量情况。
证据三:技术调查意见书。
证明李先生、杨先生、吴先生滥伐“金鸡冲”山场林木的具体树种及数量。
证据四:林权证复印件 。
证明被滥伐林木山场的权属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
其一,关于本案定性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李先生、杨先生、吴先生滥伐“金鸡冲”山场林木应按以上条款处罚。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李先生、杨先生、吴先生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2.287立方米,已超过《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序号2“滥伐林木行为”中严重情形档次(滥伐立木蓄积 16 立方米以上 20 立方米以下)之规定,鉴于李先生、杨先生、吴先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在异地补种了林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故按从轻裁量阶次(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 2.2 倍以上2.6 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4.2 倍以上 4.6 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本机关不再责令限期补种林木,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李先生、杨先生、吴先生分别处滥伐林木蓄积22.287立方米价值640元(阔叶树13元/m³×18.033立方米+马尾松97元/m³×4.254立方米=640元)4.5倍的罚款共计2880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通道支行(账号:4300151****1455)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