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17 09:59 信息来源:通道县林业局
被处罚人姓名:吴先生,男,身份证号:433031****1511,现住在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县溪镇兵书阁村,手机号码:192***863。
经查明,违法人吴先生于2026年1月在通道县县溪镇兵书阁村“吊井弯”山场滥伐林木,经技术人员对滥伐林木现场勘验调查,认定吴先生滥伐的林木树种为杉树,共计76株,立木总蓄积24.064立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吴先生询问材料。
证明吴先生滥伐“吊井弯”山场林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证明吴先生滥伐林木现场树种及株数情况。
证据三:技术调查意见书。
证明吴先生滥伐“吊井弯”山场林木的具体种类及蓄积数量。
证据四:林权证复印件 。
证明被滥伐林木山场的权属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
其一,关于本案定性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吴先生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4.064立方米,已超过《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序号2“滥伐林木行为”中严重情形档次(滥伐立木蓄积16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之规定,故适用严重情形档次;鉴于吴先生已经补植复绿,依法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故按从轻裁量阶次(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 2.2 倍以上2.6 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4.2 倍以上 4.6 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从轻处罚。综上,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并处滥伐林木蓄积24.064立方米价值2050元(杉树85元/m³×24.064立方米)4.2倍的罚款共计8610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通道支行(账号:430015140752501455)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