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9 11:24 信息来源:通道县统计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备注 |
1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修订)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 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 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 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 核对; (五)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 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 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 录音、录像、 照相和复制。 |
通道侗族自治县统计局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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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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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通道侗族自治县统计局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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