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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怀化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4 00:00 信息来源:

怀文旅广体〔2019〕41号

关于印发《怀化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怀化市各旅游企业:

《怀化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怀化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

附件2:怀化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3:怀化市旅行社地接团队月接待明细表


怀化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怀化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7日

 


附件1:

怀化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各旅游企事业单位拓展旅游市场、提升怀化旅游品牌形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旅游消费,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第二条  怀化市旅游营销奖励的对象主要是:宣传、推介怀化旅游,组织招揽游客来怀旅游,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自驾组织和电商平台等怀化市旅游企业。

第三条  怀化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从市级科技与产业引导资金中列支,实行专款专用,并在年度奖励资金额度内列支。使用范围是:旅游营销奖励。

第四条  怀化市旅游营销奖励项目和标准

组织游客来怀化旅游,游览2个以上等级景区(含2个)(其中须游览1个有价门票的等级景区),且住宿1晚以上的,按类别分别予以奖励。

(一)旅游地接人数奖

1.国内旅游地接奖

全年地接人数在2万人(含本数,下同)以上的旅行社,奖励10万元;1万至2万人的,奖励4万元;5000人至 1万人,奖励2万元。

2.入境旅游地接奖

旅行社外联接待入境游客(含港澳台地区)的,按15元/人次给予奖励。

(二)大型旅游团队接待奖

1.旅游专列奖

从市外组织一趟旅游专列来怀化旅游,普铁每趟400人以上(含400人),高铁300人以上(含300人),按每趟专列2万元给予奖励。

2.旅游大巴奖

从市外引来一趟100人以上的旅游大巴车队,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地接社20元/人的奖励。从市外引来一趟200人以上的旅游大巴车队,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地接社30元/人的奖励;从市外引来一趟300人以上的旅游大巴车队,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地接社40元/人的奖励。

3.旅游自驾车队奖

从市外组织自驾游车队来怀化或落地租车自驾游的单位,单次规模达到10辆车以上(含10辆),40人以上,奖励组织方3000元/趟。

从怀化市域内组织自驾游车队跨县市区自驾游的单位,单次规模达到10辆车以上(含10辆),40人以上,奖励组织方1500元/趟。

对组织自驾游团队的单位,年度累计组织200辆(含200辆)(含市内外)以上,800人以上,奖励3万元。

(三)“旅游直通车”奖

对全年新引进的市外城市至怀化固定旅游专线(全年40趟以上)的地接社,给予每条旅游专线5万元的补贴;全年新开通鹤城区至等级旅游景区旅游班车(全年40趟以上),给予每条线路3万元的补贴。

(四)旅游市场开拓奖

市内旅行社赴市外旅游客源地(以地级市为单位)与当地组团社合作开展宣传推广,专门从事怀化旅游线路产品销售推广的,且年度内组织来怀游客200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大型旅游团队接待奖、旅游市场开拓奖(除注明不计入的之外)可以与旅游地接人数奖中的年度奖重复计奖。

第五条  奖励申报

(一)旅游营销奖励分别按季度申报和年度执行。凡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和单位,填报《怀化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报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向怀化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提交上季度奖励申报材料,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

(二)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专列、大巴车队、自驾车队等活动,在团队抵达怀化前一周,须将接待(活动)方案,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登记备案,无登记备案的团队不纳入奖励范围。 “旅游直通车”奖固定旅游班车在开通前必须提前20天向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报备。

第六条  申报资料  

(一)旅游地接人数奖需提供以下资料:

1.怀化市旅行社地接明细表(要按要求详细填写各项,团号与明细要相符);

2.湖南省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因特殊原因更改行程的需提供游客签字同意的协议书。(团队电子行程单需加盖景区入园人数章、酒店住宿人数章和旅行社公章);

3.团队旅游合同或与地接社签订的委托接待合同、团队确认件。

(二)旅游大型团队接待奖、旅游直通车奖,分别提供相应资料,主要包括:

1.怀化市旅行社地接明细表(要按要求详细填写各项,团号与明细要相符);

2.团队旅游合同或与地接社签订的委托接待合同、团队确认件;

3.湖南省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因特殊原因更改行程的需提供游客签字同意的协议书。(团队电子行程单需加盖景区入园人数章、酒店住宿人数章和旅行社公章);

4.游览景区门票发票原件(一团一结,出团时间与开票时间前后不得超过7天);

5.住宿游客入住旅游饭店的住宿费用发票原件(一团一结,出团时间与开票时间前后不得超过7天);

6.游客名单及身份证号码(须提供20%以上的游客手机联系电话);

7.铁路部门的专列批文原件或车票;

8.旅游大巴租车合同和用车确认件原件;

9.使用旅游车辆运输企业的营业执照及《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10.每趟营业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车辆GPS运行轨迹图;

11.每趟营运车辆结算票据原件。

其中,自驾车队须在自驾团队抵达怀化后,在自驾团队及游客下榻酒店对车辆进行现场拍照确认及核实,并与组织方共同填写奖励申报表,作为申请奖励凭据。落地租车自驾还需提供租车企业出具的租车证明(包括租车协议、支付凭证、租车发票等原件)。

(三)旅游市场开拓奖提供以下资料:

1.怀化市旅行社地接明细表(要按要求详细填写各项,团号与明细要相符);

2.门店宣传怀化旅游照片等证明及年度内来怀游客的门票及住宿发票原件;

3.与组团社签订的合作协议,组团社工商注册及旅游部门备案资料。

第七条 审核审批

(一)奖励资金审核。旅游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各类旅游营销奖励申报标准自行整理装订成套资料(一式二份,申报单位自留一份)报怀化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怀化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怀化市财政局进行联合复核,提出奖励方案,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后予以奖励。

(二)核查资料不规范、不完整、有缺项的,将不予审核。有作假舞弊行为的经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第八条 奖励兑现

市旅游营销奖励按年度予以奖励兑现。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旅游营销奖励。如当年奖励资金总额超过300万元,市财政局根据审核后的旅游营销奖励数额,按每家获奖励旅游企业的占比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于次年一季度依照审定后的金额拨付到位。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申报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旅游安全事故或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或者受到累计罚款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行政处罚的旅行社取消其奖励补助资格。未取得合法证照的其他组织不在本办法奖励补助范围之内。

(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将随机进行现场抽查或暗访。对弄虚作假取得奖励补助的单位,一经查实追回奖励补助资金,按有关规定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并进行联合惩戒,将企业违规行为依法记入企业征信系统,且三年内不再享受本奖励政策,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起施行。

 

附件2:

怀化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奖励类别

(在对应框内划“√”)

□旅游地接

人数奖

奖项类别

□国内旅游

地接奖

□入境旅游

地接奖

□旅游专列奖

□旅游大巴奖

□旅游自驾车队奖

□旅游直通车奖

□旅游市场

开拓奖


符合奖励人数


奖金数量(元)


市文旅广体局

审 核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 财 政 局

审 核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怀化市旅行社地接团队    月接待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组团社

团号

客源地

团队人数

游   览   景    区

入   住   酒    店

名称

购 票人 数

购 票金 额

发 票号 码

名称

购 房间 数

房费

发 票号 码






















































































































合计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