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0 15:37 信息来源: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市监处罚〔2023〕56号
当事人:通道沛沛水果店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30MA4R8U1B0B ;
住所(住址):双江镇吉祥路;
经营者:潘春芳, 身份证件号码:433031**********43。
2023年5月19日,我局双江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在通道县双江镇吉祥路嘉鑫苑,对当事人的经销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经销店中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花椒锅巴(爆辣味))正待销售,当即,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报请领导,下达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通市监扣字[2023]42号),对该店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二包花椒锅巴(爆辣味)予以扣押。
当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并附现场检查笔录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5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对相关证据予以收集确认。 经查:2023年5月19日,我局双江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铺进店左边靠墙的货架上(从下往上数第二层),发现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是湖北二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生产的花椒锅巴(爆辣味)二包,净含量108克/包,生产日期:2022年6月9日,保质期:300天(失效日期:2023年4月9日)。
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是该店于2022年12月5日,从怀化市开发区兜着走食品商行进的货,购进价格2元/包,销售价6元/包,超过保质期后还剩3包,货值18元;2023年5月17日晚上卖了一包,剩下2包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其的身份;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金额的当事人陈述。
4、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5、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通市监扣字[2023]42号)、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4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用于证明对该店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财物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6、对该店铺的现场检查照片1份,用于证明该店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7、供货方营业执照、以及销售单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该店铺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并已查证属实,我们于2023年5月24日,将以上证据向当事人一并展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23年7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通市监罚听字〔2023〕第5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在事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对其违法行为已有较深的认识,且系初犯,所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十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销售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万元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元和超过保质期的花椒锅巴(爆辣味)2包;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到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和财务股办理相关缴款手续。(收款人名称: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收款人帐号:82014900000001279,开户行: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的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