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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5-03-28 15:48 信息来源: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检查事项

事实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登记事项公示信息监督检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༯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监管部门2024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已报送公示2024年度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

个体工商户抽取1%:

2、农民专业合作社抽取1%。

1、登记事项监督检查。包括主体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经营者或者负责人姓名信息。
2、公示信息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报告事项(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7月至12月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2

大型企业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监督检查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大型企业,抽比例B类企业抽取30%,C类企业抽取40%,D类企业抽取50%。

1、登记事项监督检查。包括主体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公示信息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报告事项(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及即时公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7月至12月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3

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024年1月1日至202412月31日登记的已报送公示2024年度年报的B、C、D类企业。

B类企业抽取0.5%,C类企业、D类企业分别抽取1%

1、登记事项监督检查。包括主体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公示信息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报告事项(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及即时公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7月至12月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股)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商科工信局、县统计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4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经营者

1.商品品名、单价、计价单位等要素是否齐全。
2.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计价方式是否齐全。
3.商品在销售时是否使用标价签或标价签遗失。
4.收取费用是否高于商品、服务的标价。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重大节假日、重点时段开展市场随机巡查

价竞股,市场监管所

一般检查

    详见附件:2025年度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