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件通知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监处罚〔2025〕38号

发布时间:2025-05-30 10:42 信息来源: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通道侗族自治县食全食美食品二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1230MA4NBC0U3J

住所(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平安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春柳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3************047

根据年度食品安全抽查计划,2025年3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检,并委托抽检单位湖南省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2025年3月31日,我局收到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示当事人经营的1、半边梅(生产厂家为湖南津龙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1日),《检验报告》NO:JDTD20250100,检测项目铅(以Pb计)不符合GB20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绿豆饼(生产厂家为长沙记小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8日),《检验报告》NO:JDTD20250094,检测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在店内货架上有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待销售,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四)项对上述检验不合格的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一)(二)款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上述经检验不合格食品并采取召回措施,检查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该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4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4月30日本局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经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备案》为合法的食品经营单位。对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不合格食品半边梅、绿豆饼情况,2025年4月3日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进货查验材料及其产品相关合格证明。当事人在进购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上架销售前未有效履行进货查验其产品相关合格证明,在2025年4月3日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方向供货商索证索票和产品合格证明,提供了经检验不合格食品的供货商资质、配送单据、产品检测报告、销售清单材料。

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食品1.半边梅数量为1.95kg已扣押、2.绿豆饼数量为0.15kg已扣押。2025年4月7日和4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半边梅食品从长沙市雨花区程军食品商行于2024年11月13日购进,进购数量1件计5kg,进购价为125元/件,销售价格39.6元/公斤。绿豆饼食品从长沙市雨花区湖南迎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购进,进购数量2件,共计9kg。进购价为43元/件销售价为17.6元/公斤。货值金额为半边梅198元(5kg*39.6=198)绿豆饼158.4元(9kg*17.6=158.4)。2025年4月24日当事人提供经检验不合格食品的供货商资质、配送单据、出厂检验报告单、销售清单材料,当事人经营的经检验不合格的1.半边梅销售数量为3.05kg,销售价为39.6元/公斤,违法所得为120.78元(3.05*39.6=120.78);2.绿豆饼销售数量为8.85kg,销售价为17.6元/公斤,违法所得为155.76元(8.85*17.6=155.76)。违法所得合计为276.54元(120.78+155.76=276.54)。2025年4月25日本局向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4月30日收到回复函并予以核实,供货商为合法的经营单位,上述经检验不合格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销售清单、购进日期、进购数量、进购价格真实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备案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其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店经营者基本信息;

3、《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店长合作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被委托人权限与义务,证明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证明被委托人的工作职务及职责;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NO:JDTD20250100、NO:JDTD20250094)各一份,抽检图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半边梅、绿豆饼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被当事人被抽检食品的时间、地点、品名、数量,证明当事人被抽检食品现场抽检情况;

5、《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上岗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检验公司的合法资质,证明抽样人员合法资质;《检验报告》的合法性;

6、《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四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证明现场检查由该店店长陪同,证明在当事人货架有上述经检验不合格半边梅、绿豆饼在经营,证明现场发现上述经检验不合格食品的数量,证明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证明该店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经检验不合格食品的索证、索票、相关证明材料;

7、《有关事项审批表》两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场所/设施/财务清单》一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发现的的上述经检验不合格食品施行政强制措施,证明扣押物品、名称、数量,证明延长了扣押时间;

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验结果告知,证明被检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9、《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店经营者基本信息,证明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权利与义务,证明当事人对上述经检验不合格食品没有履行进货查验进购经营,证明当事人上述经检验不符合合格食品的购入、库存、销售、价格;

10、《协助调查函》与《协助调查的回函》各一份,供货商《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生产商《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两份,证明当事人所经营上述经检验不合格半边梅、绿豆饼的来源,证明当事人供货商的合法资质,证明生产商的合法资质,证明提供的上述经检验不合格食品索证索票真实性;

11、当事人上述经检验不合格食品的进货单、结账记录、收货单、销售记录各一份,证明其采购单位、时间、数量、价格,证明该店上述食品入库、销售价格、数量情况;

12、半边梅、绿豆饼外包装袋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不符合标准食品实物;

13、《整改报告》原件1份、召回公示图片两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履行职责的情况;

14、《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送达回证三份,证明当事人收文书的时间、地点的事实;

以上证据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并已查证属实,2025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以上证据向当事人展示,交由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发表了“以上证据无异议”的意见,本局予以采信。2025年5月20,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通市监罚告﹝2025﹞38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

当事人经营上述经检验不合格半边梅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绿豆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上述经检验不合格食品半边梅、绿豆饼没有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经营上述检验不合格食品半边梅、绿豆饼的行为,事发后,当事人立即发布公告公示并对不符合标准食品进行召回,及时进行整改。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本案中,当事人经营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为整袋封装预有包装食品,无证据表明当事人进购后有加工的行为且无主观故意,未造成符合危害后果,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减轻处罚:(三)农贸市场、小型超市、小摊贩等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超限额度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可以减轻处罚,多次抽检不合格的除外”之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经营上述检验不合格食品半边梅、绿豆饼的行为,经查为初次违法;涉案食品经营规模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少于五万元罚款”。之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经营上述经检验不合格食品半边梅、绿豆饼没有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后,提供了经检验不合格食品的供货商资质、配送单据、出厂检验报告单、销售清单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供货商的资质和联系方式,当事人为初次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未有迹象表明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危害性。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中《湖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356.4元(半边梅198元+绿豆饼158.4=356.4),不足一万元,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已被扣押的半边梅1.95kg、绿豆饼0.15kg;

2、没收违法所得276.5元;

3、罚款人民币8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通道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14072052501455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复议前置: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