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件通知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监处罚〔2025〕44号

发布时间:2025-07-22 17:35 信息来源: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湖南泰美现代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佳

身份证号码:430************335

联系电话:186*******1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MAEG9WA312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312300274344          

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经营项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制售),半成品制售(限中央厨房申请)(含生制半成品制售)。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4月28日,根据《怀化市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要求及我局工作部署,由我局执法人员蒲松林、杨恒陪同抽检单位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三完全小学食堂采购的大米进行抽样检验。

2025年5月16日,我局收到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3份不合格检测报告。检验报告(No:JDTD20250162)显示: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三完全小学食堂采购的大米(袋装,25kg/袋,经调查,该学校食堂采购的大米供应商:湖南泰美现代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采购日期:2025年4 月28日),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三完全小学称当事人是大宗食材供货商,抽检不合格大米系从当事人处采购的。2025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告知检验结果,截至2025年5月29日,我局未收到当事人的复检申请。

2025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泰美现代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负责人李佳进行询问调查,当日,该公司负责人李佳向我局提交了本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入库单、销售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采购票据及2025年4月24日生产该批次大米出厂检验报告单和第三方检测报告记录台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案件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案件事实:

经查明,抽检不合格批次大米系2025年4月28日当事人销售给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三完全小学食堂,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大米,食品名称:原生态香油粘米(大米);商标:米粮春;等级:一级;生产日期:2025/04/24;保质期:六个月;执行标准:GB/T1354;生产许可证号:SC10143123005253;净含量:25kg;生产厂家:通道金穗米业有限公司;厂址:湖南省通道县县溪镇河西53号;电话:0745—8418697;数量:50袋,共1250公斤,采购单价:119.00元/袋;金额5950.00元。当事人称抽检不合格批次大米是从通道金穗米业有限公司采购,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三完全小学食堂提前在微信下单给湖南泰美现代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再由该公司制定采购单给通道金穗米业有限公司送到指定的学校,2025年4月28日共采购大米50袋(25公斤/袋),共1250公斤,销售单价:120.79元/袋;金额6039.5元,全部销售给了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三完全小学食堂。该公司采购的大米大多数都是由通道金穗米业有限公司直接送到指定的学校(根据该公司的采购单),只有少部分大米入库到该公司库房(以备学校食堂急用),因此,该公司没有尽到进货查验登记制度,执法人员对这一说法予以采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公司负责人李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佳的身份。                                    

证据三,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DTD20250162)1份,证明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四,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抽样员上岗证等资质材料复印件7份,证明该检测机构系具有相关检验检测资质的合法机构。

证据五,2025年5月20日,检验报告(No:JDTD20250162)送达当事人《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事项。

证据六,2025年5月20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大米的库存事实。

证据七,2025年6月4日对湖南泰美现代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负责人李佳《询问笔录》1份,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三完全小学提供的2025年4月28日学校食堂配送入库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大米的事实,证明当事人销售大米的数量和价格的事实。

证据八,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三完全小学提供的2025年4月28日的售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学校采购的大米是由通道金穗米业有限公司直接送到学校食堂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批次大米《不合格产品公示》、《召回公告》公示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不合格检验结果公示的情况,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的情况。

以上证据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并已查证属实,2025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以上证据向当事人展示,交由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发表了“以上证据无异议”的意见,执法人员予以采信。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5年7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通市监罚告〔2025〕44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当事人销售给学校食堂的大米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以及进货未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怀化市中小学食堂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大米、面粉类:大米须当年或当期新米,米质纯,无杂质,达到国家一级标准,无黄粒、霉粒,水分小于14.5%,须具备查验镉、黄曲霉素等指标检测报告并按配送批次提供;面粉须为特制一等标准,按配送批次提供检测报告”之规定,送检检验报告单显示: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构成了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大米)案的违法事实。本案当事人虽然履行索证索票义务,但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学校食堂在采购大米时,由学校提前在微信下单给湖南泰美现代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再由该公司制定采购单给通道金穗米业有限公司送到指定的学校,该公司采购的大米大多数都是由通道金穗米业有限公司直接送到指定的学校(根据该公司的采购单),只有少数部分大米入库到该公司库房,以备学校食堂急用,虽然该公司与大米供货商签订了采购合同,但没有尽到进货查验的义务。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大米生产商由我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另案处理。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