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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监处罚〔2025〕72号)

发布时间:2026-01-06 10:34 信息来源: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监处罚〔2025〕72号

当事人:通道糕名门糕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30MAD4BQB804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312300270603

经营场所: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城东路(大市场118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剑平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360************519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5年9月29日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对通道糕名门糕点店制售的月饼进行监督抽检。

2025年10月30日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FNN20250914908  No:FNN20250914909),报告显示“通道糕名门糕点店制售的草莓月饼(2025年9月12日生产批次)、紫薯月饼(2025年9月27日生产批次),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6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11月6日15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到通道糕名门糕点店现场送达检验报告(No:FNN20250914908  No:FNN2025091490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核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草莓月饼和紫薯月饼。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下达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通市监责改〔2025〕评审5号),要求当事人对已售出的不合格批次草莓月饼和紫薯月饼实施召回,并立即开展自查和整改。

2025年11月8日我局收到通道糕名门糕点店《自查整改报告》。

2025年11月27日办案人员对通道糕名门糕点店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通道糕名门糕点店收到上述检验报告(No:FNN20250914908  No:FNN20250914909)后,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且在法定期间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案件事实:经查明,1.通道糕名门糕点店办理了《营业执照》,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具备合法的糕点制售资质。2.该店制售的草莓月饼(2025年9月12日生产批次)、紫薯月饼(2025年9月27日生产批次),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系当事人在制作上述月饼时添加。3.该店制售的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草莓月饼于2025年9月12日加工制作28包,销售单价为5元/包或者3元/包,5元/包销售了22包(含抽样品),3元/包销售了6包;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紫薯月饼于2025年9月27日加工制作28包,销售单价为5元/包或者3元/包,5元/包销售了23包(含抽样品),3元/包销售了5包。上述抽检不合格的2批次月饼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共258元,即违法所得为258元。4.当事人履行了召回义务,已售出月饼未能实际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通道糕名门糕点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店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二:通道糕名门糕点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通道糕名门糕点店具备糕点类食品制售的合法资质。

证据三: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抽样员在通道糕名门糕点店现场抽样照片1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BJ25431200635130384  DBJ25431200635130385)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对通道糕名门糕点店制售的月饼进行现场抽样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11月6日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核查照片1张、《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办案人员对通道糕名门糕点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且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FNN20250914908  No:FNN2025091490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以及当事人现场签收的事实。

证据五:《检验报告》(No:FNN20250914908  No:FNN20250914909)2份、《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通市监责改〔2025〕评审5号)1份,证明通道糕名门糕点店制售的草莓月饼(2025年9月12日生产批次)、紫薯月饼(2025年9月27日生产批次)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以及我局责令该店立即对经检验不合格批次的月饼实施召回和不合格问题自查、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办案人员于2025年11月27日对通道糕名门糕点店制售的月饼经抽样检验不合格问题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七:通道糕名门糕点店提供的草莓月饼(2025年9月12日生产批次)、紫薯月饼(2025年9月27日生产批次)馅料进购票据复印件2份、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通道糕名门糕点店制售月饼的馅料具备合法的来源渠道。

证据八:通道糕名门糕点店提供的《自查整改报告》1份、《召回公告》1份、召回公告张贴照片2张,证明通道糕名门糕点店对该店制售的上述不合格批次月饼采取了召回措施,并开展了自查与整改的事实。

证据九: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怀市食抽检字〔2025〕4号)复印件1份,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证书编号:221800340554)复印件各1份及抽样检验人员资质复印件共4份,证明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事实,且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及其检验人员具备合法的抽样检验资质。

证据十: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封面及第118页各1份,证明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于2025年2月8日实施,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允许使用目录中没有糕点类食品。

证据十一:办案人员到通道糕名门糕点店现场复查照片2张,证明我局办案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对通道糕名门糕点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已查证属实,本局于2025年12月19日将以上证据向当事人一并展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办案人员于2025年1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通市监罚告〔2025〕72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本局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制售的月饼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1、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于2025年2月8日正式实施,糕点类食品已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这种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对实施的新标准了解不及时,且实际售出的数量较少。2、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3、当事人收到2批次不合格月饼检验报告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开展自查和问题整改,公示不合格检验结果,积极履行召回义务,未收到消费者退货退款要求及发生不良情况的反应。4、当事人积极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遵循过罚相当,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8元。

2.罚款3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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