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08 11:35 信息来源:通道县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通道侗族自治县吉祥建筑废弃物加工厂等7家取水户(名单附后)于2024年1月至今,连续停止取水时间已超2年。现我局依法注销该7家取水户的取水许可证,现向社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如有取水,视为无证取水。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诉和申辩,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诉和申辩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诉和申辩的权利。
通道侗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