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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水利局关于坪坦乡林火阻隔系统与森林消防蓄水池建设项目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通水审〔2026〕4号

发布时间:2026-03-06 16:12 信息来源:通道县水利局

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坪坦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邹秀军        职务:乡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30006682399F‌

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坪坦乡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26年1月10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坪坦乡林火阻隔系统与森林消防蓄水池建设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送审稿),并组织对该报告书进行了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通道侗族自治县坪坦乡,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缘由为在原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4个弃渣场,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二章第17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需进行变更许可。

变更后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该项目原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5个弃渣场因其中3个弃渣场因土地权属无法确定,征地无法落实,致使这3个弃渣场无法使用,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后弃渣场共6个,新增设4个。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弃渣场设置方案和渣场防护措施布设方案。    

(二)基本同意新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0.64公顷。

(三)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总投资108.74万元,含水土保持补偿费0.64万元。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 “三同时”制度。加强临时堆存场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新增0.64万元,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本机关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本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项目由本机关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报本机关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通道侗族自治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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