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30 10:50 信息来源:通道县播阳镇
播阳村集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镇供水工程管理,更好地满足和服务于群众用水需求,根据湘水发〔2023〕23号《湖南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18〕35号《通道侗族自治县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20〕14号《通道侗族自治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工作指导性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镇供水工程是指为满足播阳镇集镇居民日常生活用水需要,向旗山社区、播阳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播阳中学、播阳中心校、播阳国文小学等镇区范围及周边供应生活饮水的工程。
第三条 播阳镇集镇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播阳村民委员会作为供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供水管理单位),承担集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主体责任,播阳镇人民政府对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进行属地监督管理,县水利局对集镇供水工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维护集镇供水工程运行秩序,依法查处破坏集镇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一条 其他建设项目对集镇供水工程造成影响的,或集镇供水工程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对集镇供水工程造成影响的赔偿、补偿和改建、迁建的费用由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条 集镇供水工程产权属播阳村集体所有,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滚动发展” 的管理模式,由供水管理单位制定供水管理制度,确定供水管护人员。
第三条 集镇供水工程管理应当接受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水质监测、水价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集镇供水工程应建立有效地约束监督机制,供水管理单位要接受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社会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一条 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制定集镇供水工程应急预案,由播阳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水利局备案。并建立应急响应体系、供水保障应急机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集镇供水工程进行确权定界,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供水管线应分段设置管线标识桩,管理和保护范围包括:
(1)饮用水水源地;
(2)取水设施:集水井(池)、原水输水管道等;
(3)水质净化处理设施:净化处理池或慢滤池或一体化净水设备、清水池、加药与消毒设备、提水泵及电力设备等;
(4)配水设施:输配水管道、调节水池等。
(5)净化水厂厂区环境。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集镇供水设施,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2)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3)打桩、顶进作业;
(4)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宣传,提高用水户安全用水、节约用水和有偿用水意识。加强供水工程建设运行资料的积累和保管,为供水工程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集镇供水工程管护人员必须接受技术培训和每年度健康检查,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供水管理单位要从严管理供水工程管护人员。
第六条 由于有计划的施工、设施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正常供水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水户或发布紧急停水通知,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预计连续超过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并及时向播阳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 由供水管理单位科学配置计量水表,统一管理,建立水表台账,定期检查、修校,提高计量准确性。对不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的用户,供水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用户或者供水管理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供水管理单位必须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第八条 集镇供水工程设施的维修和管护实行分段负责制,原则上取水口至用水户端计量设施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用水户端计量设施至水龙头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有二次供水或特殊情况的,由供水管理单位与用水户协商确定管护责任。
第九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保障供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按照价格标准计量收取水费,规范供水档案管理,设立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监督且服务内容要进行公示。
第十条 集镇供水工程确需调整原有功能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技术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由县水利局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一条 供水水质管护标准:
(1)水质净化处理设施管护:采用构筑物工艺处理的,根据水质情况,每年冲洗蓄水池、清水池不少于2次;采用慢滤工艺的,每年慢滤池滤料清淤不少于2次,并根据实际使用消耗情况增加滤料;使用一体化净水设备的,每年清洗不少于2次,根据实际使用消耗情况增加滤料。
(2)供水设施设备管护:每月开展对供水管线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管网漏损并修复,减少输水损失。
(3)厂区环境与安全管理:保持厂区干净整洁,按日做好絮凝剂、消毒原料的投放并做好耗用登记,同步检查加药、消毒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条 水源保护标准:每周巡查取水水源地不得少于1次,发现污染隐患及时报告播阳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加强对供水水质监测,对供水水质负责,每日进行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臭味等常规指标检测,委托县水质监测中心进行每季度21项指标水质检测和每年1次全分析检测,保障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改善水质至达标,并向播阳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
第一条 集镇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费用、合理收益、公平负担、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实行分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1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1.2元/立方米。
第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抄表台账,明确抄表日期,抄表数必须以书面通知用水户。经用水户核实后,当面结算水费或送达水费通知单后以其他形式缴费,收缴的水费由单一账户专户管理。水费实行月结清或季结清。用户在接到水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经书面催收仍不交纳水费的,供水管理单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基本水量、供水质量标准、水费结算方式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新增用户接水,应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水管理单位勘测、设计、安装。
第四条 供水工程收缴的水费属村集体资产经营性质,系村集体经济收入,应设立单一账户收缴,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明确可支出的范围。
第五条 供水管理单位在播阳村、社区、镇区设立“水价、水量、水费”的公示栏,标明水价、监督电话、责任人等。加强抄表收费人员的管理,防止违纪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水价搭车收费。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它强制措施要求供水管理单位无偿供水,特殊情况下要求先供水后付费时,要提供付费担保。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集镇供水管道连接的;
(2)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集镇供水管道连接的;
(3)危害集镇供水设施安全的;
(4)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集镇供水设施的。
第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1)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2)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第三条 集镇供水工程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播阳村民委员会或镇纪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播阳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