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20 17:17 信息来源:通道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文件
通退发〔2021〕5号
通道侗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各股室、直属二级机构:
现将《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经局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5月13日
通道侗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3日印发
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管理》(湘财购〔2020〕2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分管财务室局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财务室是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日常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第五条 采购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批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二)审批采购项目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追加事项;
(三)审批采购方式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四)确定中标供应商名单;
(五)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处理决定;
(六)审批政府采购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财务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局党组会议、采购领导小组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
(二)审核和汇总各科室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本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三)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合同管理、合同公开、合同备案等工作;
(四)负责局日常办公用品和消耗品、办公设备、家具电器、装修(修缮)工程、安保、保洁绿化服务、办公设备维护服务等机关运转保障类项目的政府采购;
(五)协助各股室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六)管理全局的采购预算资金、审核采购项目资金申请和办理资金结算以及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七)组织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八)协助答复政府采购询问、质疑以及处理采购投诉;
(九)采购文件归档管理;
(十)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财务室
(一)、负责汇总编制各股室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目标,上报县财政局批准。
(二)负责单位小额采购物品等到政府采购电子平台进行采购。
(三)到财政办理需要采购的申报手续。
(四)审核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来源。
第三章 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第八条 各采购股室在编报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结合工作需要,向财务室报送该年度的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由财务室审核汇总并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采购预算(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做调整。凡未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县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四章 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第十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依法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当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采购〔2019〕27号)的规定全部纳入电子卖场管理。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外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一)采购金额为30万元以下的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单位可以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上采取自行询价的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或服务。
(二)县级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依法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1)采购单位在县政府采购平台上通过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托的方式获取代理机构;
(2)采购单位根据县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计划与采购代理机构网签《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3)政府采购专业机构审核采购文件及项目预算,出具意见,采购单位项目经办人签字,报主管政府采购局领导审核后送局长审批;
(4)采购代理机构将审批后的采购文件通过县政府采购平台送采购单位审核并发布采购信息;
(5)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抽取评审专家、开标、评标,并将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通过县政府采购平台送采购单位审核后发布中标公告;
(6)采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送政府采购监管办备案。
第五章 采购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申请。采购股室根据批复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填报《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经办公室主任、股室分管领导、财务室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二)采购计划备案。财务根据已审批的《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进行备案。
(三)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对代理机构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办理确认手续。
(四)签订采购合同。
(五)采购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
项目完成后,按照谁采购谁验收,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验收工作。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验收小组。验收结束后,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流程
申请报告→报领导审批→进入电子卖场询价→确定经销商→财务负责人审核→报领导审批→经销商下单→办公室或财务采购员审核批单→经销商接单(工程类需经销商接单确认价格,财务操作员确认订单)→签订合同(采购单位和经销商确认订单后打印合同:商品类发货后可打印合同,项目类需公示三天后才能确认合同)→验收(验收时间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10个工作日)→收发票→付款(付款时间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10个工作日)→将合同、验收单、发票拍照。
第六章 资金结算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财务室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申请资金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自行采购项目:1、《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2、评审报告(记录);3、采购合同;4、发票;5、项目验收报告;6、其他有关资料。
二、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国库集中支付的,1、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2、采购计划、计划备案回执;3、中标通知书;4、采购合同;5、合同备案资料6、发票;7、项目验收报告;8、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七章 采购文件管理
第十六条 办公室是采购文件、资料的归口管理部门。各股室在每项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采购文件、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制采购文件目录,移交办公室归档管理。采购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计划备案和回执、委托代理协议、采购需要书、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确认书、投标文件、采购活动记录(评审报告)、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如有)、图纸、效果图、光盘、磁盘、开评标现场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等。
第八章 督促检查与责任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门下发的最新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