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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城执罚决字〔2024〕002号

发布时间:2024-04-15 10:03 信息来源:通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通城执罚决字〔2024〕002号

当事人1:胡世清,男,苗族,1963年6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33************338,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正街,电话号码:138*******9;

当事人2:胡代娟,女,苗族,1989年2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2,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正街,电话号码:185*******6。

胡世清、胡代娟住宅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住宅楼位于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转兵中路(庭泊酒店院内),建设单位为胡世清、胡代娟。该住宅楼是2015年8月开始施工,2016年6月竣工,现已入住使用。建筑为砖混结构,共三层,总建筑面积为640.25㎡,工程造价75万元。2020年4月30日湖南智诚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胡代娟私房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报告编号:JD-2020-216):该楼房建筑基础及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等级为Asu级。胡世清、胡代娟住宅楼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属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胡世清、胡代娟是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该证据证明:违法建设所处的地理位置、建设规模、现状;

证据四:《国有土地使用证》通道国用(2007)第000020号(复印件),该证据证明:土地使用权人是通道县双江大米加工厂胡世清,使用权类型是国有出让,使用权面积2938.87㎡;

证据五:《国有土地使用证》通国用(2015年)第000609号(复印件),该证据证明:土地使用权人是胡代娟,使用权类型是出让,使用权面积3617.30㎡;

证据六:胡代娟私房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报告编号:JD-2020-216),该证据证明:该楼房建筑基础及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等级为Asu级;

证据七: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通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21号,该证据证明:县自然资源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了处罚;

证据八:通道县建筑工程项目报建费用集中征缴联合审批单(复印件),该证据证明:该住宅楼于2020年5月27日已补办报建手续;

证据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12302024GG0004467号(复印件),该证据证明:2024年2月21日该住宅楼已办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640.25平方米;

证据十:房屋分层平面图(复印件),该证据证明:住宅楼三层平面图面积。

 2024年4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通城执罚先告字〔2024〕002号),告知你(二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二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二人)建设施工的胡世清、胡代娟住宅楼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工作,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较好,自愿接受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经局集体讨论研究,对你(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胡世清、胡代娟二人违法施工行为处工程造价价款2%罚款,共计: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上述罚款,你(二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道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12日

联 系 人:杨德伟、杨喆   联系地址:通道县双江镇燕子坪

联系电话:0745-8620402    邮政编码: 418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