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29 16:40 信息来源:通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城执罚决字〔2024〕015号
当事人:杨*君,男,侗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坪坦乡**村*组,身份证号码:431************392,联系电话:177*******3。
你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通道县住建局送达的《案件线索移送函》指出:“业主杨*君在装饰装修过程中私自把室内燃气管道的开关移到室外并拆除了一节拐弯的管道,县住建局执法人员2024年9月18日向杨*君送达了《安全隐患整治任务交办单》,责令当事人9月25日前按相关要求完成整改,但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通道县春江赋小区*栋*单元***室位于通道县双江镇长征北路(春江赋售楼中心楼上),业主为杨*君。经查阅资料及现场调查,杨*君在*栋*单元***室装修时,把室内燃气管道的开关移到室外,并拆除了一节拐弯的管道(未通气管道),已查证属实,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杨*君是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该证据证明:事发时所处的地理位置;
证据四:通道森泰燃气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春江赋小区部分业主私自改动燃气管道的问题报告》,该证据证明:2024年9月18日该公司安装人员入户装表时发现有改动燃气管道的行为;
证据五:《安全隐患整治任务交办单》,该证据证明:县住建局要求当事人2024年9月25日前整改完毕。
2024年10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城执罚先告字〔2024〕01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存在未经行政部门许可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规定。现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中,积极配合办案,未造成危害后果,经局集体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杨*君处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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