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28 11:04 信息来源:通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城执罚决字〔2024〕014号
当事人:刘*良,男,汉族,1969年11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湘潭县**镇**村,身份证号码:430************55X,联系电话:139*******6。
你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通道县住建局送达的《案件线索移送函》指出:“装修工人刘*良在装饰装修过程中私自将转弯管道改成直线管道,县住建局执法人员2024年9月18日向刘*良送达了《安全隐患整治任务交办单》,责令当事人9月25日前按相关要求完成整改,但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通道县春江赋小区*栋*单元位于通道县双江镇长征北路(春江赋售楼中心楼上),施工人为刘*良。经查阅资料及现场调查,刘*良在*栋*单元装修时,在砌墙过程中,遇到燃气管道碍事,就私自把燃气转弯管道改成直线管道(未通气管道),已查证属实,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刘*良是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该证据证明:事发时所处的地理位置;
证据四:通道森泰燃气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春江赋小区部分业主私自改动燃气管道的问题报告》,该证据证明:2024年9月18日该公司安装人员入户装表时发现有改动燃气管道的行为;
证据五:《安全隐患整治任务交办单》,该证据证明:县住建局要求当事人2024年9月25日前整改完毕。
2024年10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城执罚先告字〔2024〕01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存在未经行政部门许可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规定。现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中,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良好,积极消除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局集体研究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刘*良处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 10 月 24 日
联 系 人: 杨德伟、杨喆 联系地址: 城南燕子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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