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21 11:48 信息来源:通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城执 罚决字〔2025〕008 号
当事人:湖南翘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MA4R4XDE8X,法定代表人:刘*军,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家庭住址:湖南省东安县紫溪市***村*组,身份证号码:432************619,电话号码:189*******6。
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建筑位于通道县转兵中路通道·山水豪庭3栋、3A栋地下车库下方,建设单位是湖南翘楚置业有限公司,设计公司为怀化武陵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施工方是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通道分公司,监理单位是湖南省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2020年4月22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湘(2020)通道县不动产权第0002863号,2020年6月16日2020年6月1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6月16日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20年9月18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0年10月26日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1230202000037号,2020年12月22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1230202012220199,2021年4月6日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12302021000010号,2021年10月22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1230202110220101。该建筑架空层是于2019年修建,整主体是2021年完工。超规划面积411.08平方米。2025年6月23日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规划中心出具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建设规划技术认定意见》:1、该建设属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2、经规划初步认定,该建设属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通道·山水豪庭建设项目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该证据证明:公司法人刘解军委托代理人郑平华作为处理本案合法代理人;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湖南翘楚置业有限公司是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该证据证明:违法建设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建设规模、现状;
证据五:层梁平法施工图(复印件),该证据证明:设计内容平面图;
证据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湘(2020)通道县不动产权第0002863号(复印件),该证据证明:权利人为湖南翘楚置业有限公司,宗地面积28972.97平方米;
证据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该证据证明:施工方为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通道分公司以及具体合同事项;
证据八: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该证据证明:监理单位是湖南省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用地面积120000㎡;
证据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1230202000037号(复印件),该证据证明:用地单位是湖南翘楚置业有限公司,用地位置为通道县双江镇转兵中路西侧(原种牛场),用地面积为28972.97平方米;
证据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1230202000037号(复印件),该证据证明:建设单位是湖南翘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位置为通道县双江镇转兵中路西侧(原种牛场),建设规模为57210.61平方米;
证据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1230202012220199(复印件),该证据证明:2020年12月22日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12302021000010号(复印件),该证据证明:建设单位是湖南翘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位置为通道县双江镇转兵中路西侧(原种牛场),建设规模为62591.88平方米;
证据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1230202110220101(复印件),该证据证明:2021年10月22日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十四:通道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通道县建设项目违章建筑规划技术认定意见》,该证据证明:1、该项目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经规划初步鉴定,该违设属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尚可采用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
2025年 7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城执罚先告字〔2025〕008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对查证核实的违法行为认可,愿意接受处罚,消除影响。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经局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超面积建设部分(411.08㎡)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五的罚款:壹万陆仟零叁拾贰元壹角贰分(411.08㎡×780元/㎡×5%=16032.12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 7月 16日
联 系 人: 杨喆 吴波波 联系地址: 双江镇城南燕子坪
联系电话: 0745-8620402 邮政编码: 418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