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10 15:01 信息来源: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市监案字〔2020〕65号
当事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宜佳鲜食品超市,法定代表人:何苗,女,身份证号码:42011519840117****,联系电话:1511511****,户籍地址: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属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9年7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30MA4QMULR44,经营场所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礼雅路(盛世侗乡路口)。
我局分别在2020年10月3日和2020年12月1日,接到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2020年9月2日经营的:1.白长豆角,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5,实测值0.6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2、子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1,实测值0.25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3、当事人2020年10月21日经营的泥鳅中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100,实测值41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0月3日和2020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前往当事人店铺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送达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该店销售的白长豆角和子姜和泥鳅的检验报告,白长豆角NO:A2200282245111022C、子姜NO:A220282245111043C、泥鳅NO:A2200368543103011C,该超市收到上述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且在法定期间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并报经批准立案。
经调查核实,这批涉案的白长豆角、子姜、泥鳅来源分别是:1、子姜是2020年9月2日早上,双江镇红香村一农户送来的,子姜一共购进7斤,购进价是3元/斤,销售价是5.5元/斤,货值38.5元,由于该批次子姜农产品是从乡下一农户购进,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销售使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故通道宜佳鲜超市无法提供供货农户信息;2、白长豆角是9月1日从桂林农贸市场购进,一共购进10斤,购进价是4.8元/斤,销售价是5.5元/斤,货值55元,由于该超市未能提供该批次白长豆角供货的资质所以无法索源;3、泥鳅是10月21日早上,从双江镇城东大市场三号摊位***(另行处理)处购进,购进10斤,购进价是12元/斤,销售价是15.9元/斤,货值159元,三项货值共计252.5元。当天,该批次白长豆角、子姜、泥鳅均已全部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其的身份;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用于证明该店所销售该批次的子姜、白长豆角、泥鳅的来源库存及销售数量、购入和销售价格;
4、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当事人经营的子姜、白长豆角、泥鳅批次检验报告,1.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的子姜报告编号NO:A2200282245111043C;2.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的白长豆角报告编号NO:A2200282245111022C;3.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鲜活泥鳅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200368543103011C以及送达回证2份,用于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子姜、白长豆角、泥鳅中含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项目及当事人接收该检验报告的时间、地点的事实;
5、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和现场照片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子姜、白长豆角、泥鳅已销售完事实;
6、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2020年9月2日对该店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和2020年10月21日对该店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及现场抽检图片3份证明系国家监督抽检;
7、当事人提供的2020年8月31日的进货票据复印件和2020年10月21日的进货票据复印件,用于证明当事人有购进子姜、白长豆角、泥鳅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并已查证属实,我局于2020年12月4日将以上证据向当事人一并展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2020年12月4日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告知书》(通市监听字〔2020〕第5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的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重金属超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的食品农药残留和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事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对其违法行为已有较深的认识,表示以后吸取经验教训积极进行改正,且所销售的白长豆角和子姜数量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及《裁量权基准》二百九十四(二)裁量基准,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10倍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项、《裁量权基准》二百九十四(二)裁量基准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其违法所得252.5元,并处罚款5197.5元,罚没款共5450元。
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及本局开具的通道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通道县建设银行交纳罚款(收款人名称: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1407205250145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通道支行)。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的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0年十二月九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