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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道县好优多食品购物广场经营农产品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1-02-02 14:51 信息来源: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案字202161

关于通道县好优多食品购物广场经营农产品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通道县好优多食品购物广场;类型:个体工商;经营者:魏祥智;身份证号码:4305211992021******;

经营范围:食品、卷烟、日用品、蔬菜水果、手机、生鲜、家用电器、文体用品、针织纺品、床上用品销售;成立日期:2020年4月20日;住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联系方式:18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30MA4R8U1B0B

   通道县好优多食品购物广场经营农产品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农产品,2020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局领导批准立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12月1日,我局收到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2200368543102023C),检验报告显示通道侗族自治县好优多食品购物广场经营的老姜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坡、杨轩前往该店送达检验报告1份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并在该店管理人员张莉配合下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撰写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未发现抽检该批次老姜农产品遂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且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2020年12月7日我执法人员对通道侗族自治县好优多食品购物广场经营者魏祥智进行询问经调查核实,上述不合格老姜农产品是该超市于2020年9月3日从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3号五里店蔬果批发市场生姜区D3-19号购进,共购进15斤,全部销售完,没有库存,该批次老姜进购价9.66元/斤,销售价分别12.8元/斤、10.8两种价格销售,货值共计188.2元,当事人提供了抽检批次老姜的进货票据、销售明细、供货商的资质和联系方式信息,履行了索证索票,但无法提供该批次老姜的产品检验报告,未有效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进购销售不合格老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其的身份;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各1份,用于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证明通道侗族自治县好优多食品购物广场的基本情况;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A220282245116015C)1份,用于证明商品被抽检的时间、地点、品名、数量等内容;

4、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220282245116015C)、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用于证明其接收该检验报告的时间、地点、告知的事实;

5、现场笔录1份和照片1份,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其经营店送达检验结果及现场检查该批次老姜销售的情况;

6、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销售明细1份,用于证明通道侗族自治县好优多食品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老姜农产品的来源、库存、销售数量、购入、进购价格、销售价格的事实;

7、通道侗族自治县好优多食品购物广场提供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图片各1份用于证明其履行索证索票情况。

8、通道侗族自治县好优多食品购物广场不合格食品公示图一张,用于证明当事人履行了不合格产品公示义务;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并已查证属实,我们于2020年12月7日将以上证据向当事人一并展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20年12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通市监听〔2021〕号《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通道侗族自治县好优多食品购物广场未有效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进购和销售上述重金属含量c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有较深的认识对于经营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主观上并无故意行为;

2、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老姜虽然已经全部销售无法召回,但因通道侗族自治县好优多食品购物广场经营的老姜数量较少,未发现上述不合格的老姜农产品对社会构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事后主动公示不合格食品的信息;主观意愿上消除危害后果;

3、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制度,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及《裁量权基准》二百九十四(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10倍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综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对通道侗族自治县好优多食品购物广场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3.3

2、处以罚款人民币4211.8元;

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及本局开具的通道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通道县建设银行交纳罚款(收款人名称: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1407205250145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通道支行)。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的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二一年一月四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