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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道鲜天下食品店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品案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1-09-14 15:28 信息来源: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案字202186

关于通道鲜天下食品店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限量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通道鲜天下食品店,法定代表人:陆安亮,男,身份证号码:4312301985********,联系电话:*******,户籍地址:通道侗族自治县********,属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1年1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30MA4T2F723T,经营场所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转兵中路(阳光新城门面)

2021年1月18日至今,当事人陆安亮在通道县双江镇转兵中路(阳光新城门面),租赁门面,经营店名为通道鲜天下食品店该店已经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1月28日。2021年5月25日我局根据年度食品安全抽查计划对通道鲜天下食品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查并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检验,2021年6月30日,我局接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2021年5月25日经营的品名为“茶油豆腐”食品经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店铺依法送达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通道鲜天下食品店经营的“茶油豆腐”食品检验报告(№:XC21431230570806154),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查批次食品,通道鲜天下食品店收到上述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且在法定期间没有提出复检申请,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通道鲜天下食品店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批抽检不合格“茶油豆腐”食品为带有包装散装称重工业加工普通食品,生产厂商为湖南省邵阳市湖南美芝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SC12543052805371,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日,保质期270天,通道鲜天下食品店于2021年5月12日从贵州邦杰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839805610)购进,进购票据单号YD-20210512-00210,通过京东物流配送到店拆散上架进行销售,进购数量1箱,进购价格132.5元/箱,销售为散装称重销售,销售价格31.6元/kg,销售总额共计154.84元,已全部销售完。2021年7月15日通道鲜天下食品店提供了抽检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购票据、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单、销售清单材料,2021年7月26日我执法人员发函至生产商所在地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并将案件线索移送,2021年8月16日经该局调查回复,确认通道鲜天下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我执法人员予以采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其的身份;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用于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证明通道鲜天下食品店的基本情况;

3、当事人提供委托书一份,用于证明陆安亮委托杨丽梅办理有关事项授权的证明;

4、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通道鲜天下食品店经营“茶油豆腐”散装食品检验报告(编号:XC21431230570806154)一份,用于证明通道鲜天下食品店经营的“茶油豆腐”散装食品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事实;

5、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和检验结果通知书个1份,用于证明通道鲜天下食品店接收检验报告(编号:XC21431230570806154)的时间、地点的事实;

6、对通道鲜天下食品店的经营场所实施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1份,用于证明通道鲜天下食品店经营“茶油豆腐”散装食品销售情况和经营场所的事实;

7、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通道鲜天下食品店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及现场抽检图片一份,用于证明商品被抽检的时间、地点、品名、数量等内容;

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2102702》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我局对通道鲜天下食品店进行告知权益;

9、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资质认定书及证据,用于证明检验报告(编号:XC21431230570806154)是合法有效的检测机构出具的;

10、对通道鲜天下食品店经营者陆安亮委托人杨丽梅的询问笔录2份,用于证明该店所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茶油豆腐”散装食品来源、库存及销售数量、购入和销售价格的当事人陈述;

11、通道鲜天下食品店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履行索证制度情况;

12、通道鲜天下食品店提供的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茶油豆腐”散装食品销售记录1份,用于证明其采购和销售情况;

13、通道鲜天下食品店提供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茶油豆腐”散装食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图片一份和产品合格证小票原件1份,用于证明其对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茶油豆腐”散装食品进购查验情况;

14、通道鲜天下食品店提供的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图片一张、整改报告一份和食品召回公告公示图片2张,用于证明该店在收到食品抽检不合格告知后的处置情况;

15、通道鲜天下食品店提供的抽检不合格批次“茶油豆腐”散装食品图片一份、生产厂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图片各一张,用于证明不合格食品的来源情况;

16、通道鲜天下食品店提供的商品进购票据图片1份,用于证明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茶油豆腐”散装食品的进购情况;

17、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和送达回证一份,用于证明对通道鲜天下食品店责令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18、湖南省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回复函一份,用于证明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茶油豆腐”散装食品来源及通道鲜天下食品店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并已查证属实,我们2021823日将以上证据向当事人一并展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2021年8月24日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告知书》(通市监听字〔2021〕第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通道鲜天下食品店经营的“茶油豆腐”食品铝的残留量不符合国家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通道鲜天下食品店在事发后,根据食品安全制度及时发布公告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公示,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能积极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主动承担法律责任,表示以后吸取经验教训并积极进行改正,通道鲜天下食品提供了供货商的供货商资质、进购票据、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单、销售清单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因其进购的产品为包装食品,检验结果为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常人从外观上无法查验产品质量情况,经过市场了解类似食品进购价格于该食品店进购价格相当,通道鲜天下食品销售不合格食品非主观故意行为,且所销售的食品,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有迹象表明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严重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免于行政处罚款。

2、没收其违法所得154.84元。

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及本局开具的通道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通道县建设银行交纳罚款(收款人名称: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1407205250145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通道支行)。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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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