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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监不罚〔2025〕5号

发布时间:2025-04-27 11:25 信息来源: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宜佳鲜食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1230MA4QMULR44

住所(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礼雅路(盛世侗乡路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苗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20************62X

2025年1月14日,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安排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螺丝椒(辣椒)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2月21日,本局收到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JDTD20250048),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07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2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样品的《检验报告》(№:JDTD2025004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现场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于接到本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长吴永芝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现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通市监综限提〔2025〕4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通市监综责改〔2025〕4号)。当日,经局领导批准,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3月26日,本局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吴永芝进行询问调查。

案件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螺丝椒(辣椒)系当事人于2025年1月14日从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西二环南侧福达农产品冷链物流园7区23.25号秦小云经营的桂林市临桂区福津蔬菜批发行处采购,共购进13.8千克,购进金额为64元。2025年1月14日上市销售,到2025年1月16日销售完毕,售价均为7.96元/kg,销售总金额109.8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螺丝椒(辣椒)索取并留存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采购单据、快速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何苗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经营者授权委托人吴永芝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吴永芝的身份及授权情况。

3、2025年1月14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NO:XBJ25431230569330823ZX)复印件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抽样现场照片8张,证明案件来源及螺丝椒(辣椒)的抽样合法。

4、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JDTD20250048)1份,证明抽检批次螺丝椒(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5、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抽样员上岗证等资质材料复印件6张,证明该检测机构系具有相关检验检测资质的合法机构。            

6、2025年2月21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该超市仍在销售螺丝椒(辣椒),且抽检批次的已销售完毕,以及本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异议救济途径。

7、2025年3月26日《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快速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进购票据、采购收货单、付款凭证、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6日销售记录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螺丝椒(辣椒)、履行索票索证、进货查验义务、事发前未知抽检批次产品农残超标的事实。

8、当事人提交的《关于螺丝椒整改措施》1份,《不合格产品公示》和《召回公告》及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履行不合格检验结果公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的事实。

以上证据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并已查证属实,2025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以上证据向当事人展示,交由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发表了“以上证据无异议”的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4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通市监不罚告﹝2025﹞5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辣椒)属于食用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进行监督检查。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噻虫胺属于新烟碱类中的一种杀虫剂,是一类高效安全、高选择性的新型杀虫剂,主要使用于农作物叶面、土壤或者农作物种子,非人为故意添加或者使用导致。如果人体长期接触或摄入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可能对健康产生一定影响。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05mg/kg。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辣椒)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075mg/kg,超标准值0.5倍,超出标准指标较小,且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螺丝椒(辣椒)后未收到不良反应的投诉,故认为违法行为未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且农产品常人从外观上无法查验产品质量情况,经过调查该不合格批次的农产品进购价格于该超市平时的进购价格相当,无证据表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为主观故意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案中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螺丝椒(辣椒)时及时向供货商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快速检测报告等材料,可以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并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共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螺丝椒(辣椒)13.8千克,销售总金额109.80元,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少,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微。案发后,当事人对该批次不合格螺丝椒(辣椒)检验报告进行公示及召回公告,并积极整改。本案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符合‘1.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2.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规定的可以不予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符合‘1.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2.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将案件情况通报食用农产品提供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如对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针对此类问题,举一反三,抓好问题整改。

2. 强化经营管理,履行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3. 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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