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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城执罚决字〔2025〕005-1号

发布时间:2025-06-24 11:57 信息来源:通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城执 罚决字〔2025〕005-1号

当事人: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768025053F,营业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黄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早,男,1976年10月出生,侗族,家庭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洲镇**村,身份证号码:433************314,电话号码:151*******7。                                     

你(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通道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城南片区工程项目位于通道县双江镇城区,主要施工范围在城南片区,建设单位为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的建设内容为:招标采购清单内的生态停车场及厕所、沥青路面、屋面防水、排水沟、化肥池的清理等工程。施工范围为:燕子坪、农商行、铅笔厂宿舍、公路管理站、公路工班、计划生育服务站、林业局宿舍、双江粮站、移民管理局、竹品制品厂、百货公司、棉麻土产、国土局宿舍、农机局等14个老旧小区改造。2020年6月10日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铭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编号:GF-2020-0127)。2020年9月10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1230202000033号。2020年11月2日发布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编号:431230202010210041-BD-001),中标单位是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0036399.67元。2020年11月2日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 理合同》。2020年11月6日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通道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城南片区施工合同》。该项目于2020年12月开始施工,2023年10月完工,目前已投入使用,待验收。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该证据证明:公司法人陈*早委托代理人杨*铭作为处理本案建设方合法代理人;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和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该证据证明: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建设规模、现状; 

证据五: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复印件),该证据证明: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铭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编号:GF-2020-0127),工程名称:通道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

证据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1230202000033号(复印件),该证据证明:项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以及建设规模;

证据七: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该证据证明:通道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城南片区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是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0036399.67元;

证据八:《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该证据证明:监理单位为湖南省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通道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城北片区、城南片区、城中片区工程;                                 

证据九:《通道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城南片区施工合同》(复印件),该证据证明:工程承包范围为招标采购清单内的生态停车场、沥青路面、屋面防水、排水沟等全部施工工作,签约合同价为10036399.67元;

证据十:关于通道县老旧小区改造—城南片区建设项目的情况说明,该证据证明:该项目建设施工具体范围;

证据十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交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相关问题的通知》,该证据证明:通道县竹品制品厂小区(属城南片区)无施工许可证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证据十二:《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相关问题的交办函》,该证据证明:通道县竹品制品厂小区(属城南片区)无施工许可证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2025年 6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城执罚先告字〔2025〕005-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建设的通道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城南片区工程项目擅自施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对查证核实的违法行为认可,并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与取证,愿意接受处罚,消除影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鉴于该项目为民生工程,项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局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贰拾万零柒佰贰拾柒元玖角玖分 (200727.99元);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处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元),合计罚款:肆拾万零柒佰贰拾柒元玖角玖分(400727.99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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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杨德伟  杨喆  联系地址: 双江镇城南燕子坪   

联系电话: 0745-8620402   邮政编码:  418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