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26 10:58 信息来源: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苏**,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919******2613,住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
当事人苏**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苏**于2025年6月2日上午7点20分,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养殖场进购36头生猪,随车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但检疫证明标注生猪头数为35头,于2025年6月2日上午11点09分到通道县肉食品有限公司登记入场准备进行屠宰,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2025年6月2日,本机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收群众举报,有人将未经检疫合格的生猪运输至通道县肉食品有限公司准备进行屠宰。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符合立案条件,于2025年6月2日,呈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6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当事人苏**身份证复印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苏**承认2025年6月2日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养殖场进购36头生猪。
当事人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买的1头生猪未经检疫合格进行运输的事实;
证据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现场勘验照片1张、共同证实当事人生猪数量;
证据四:湖南中科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卷宗,包含:通道侗族自治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共同证实当事人购买的生猪通过补检检测合格;
证据五:靖州****养殖场负责人《询问笔录》,《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B证,共同证实当事人生猪的来源地为靖州侗族苗族自治县******养殖场。
证据六:通道侗族自治县发展与改革局出具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关于对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通道侗族自治县肉食品公司进场信息》,共同证实该批次生猪重量为120公斤,市场价格为1968元。
上述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未对作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力。
本机关认为: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部分的。”,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第四十四条:“补检的动物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二)检疫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三)临床检查健康;(四)不符合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
违法行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裁量基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第四项: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但不得超过最高罚款倍数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款3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通道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