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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城执 罚决字〔2025〕007号

发布时间:2025-07-08 11:16 信息来源:通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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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身份证号码:433************310,汉族,家庭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县溪镇***组电话号码:137*******8。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6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通道县县溪镇**坳朱*林住宅楼位于通道县县溪镇****国道旁,建设单位是朱*林,施工单位是杨帮治经核实:朱*林修建的住宅楼共四层,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为:1045.02平方米。通过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现场勘察,原审批总建筑面积为:850.02平方米,现经现场规划核实,实际总建筑面积为:1045.02平方米,超建筑面积195平方米。建设项目2021年5月13日开始施工建设,2022年9月左右完工,未完成竣工验收。2025年6月11日,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股出具的《通道县建设项目违章建筑规划技术认定意见》:1、该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2、经规划初步认定,该建设属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尚可采用改正措施的行为。参照《怀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实施细则》: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计算方式为城市住宅建安工程造价×建筑面积,多层住宅为1000-1200元/㎡。该住宅楼属多层住宅,工程造价为1000-1200元/㎡。朱*林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超面积进行建设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是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该证据证明:违法建设所处的地理位置、建设规模、现状;

证据四:《不动产权证书》(湘(2020)通道县不动产权第0000650号),该证据证明:权利人为朱*林,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宗地面积为858.47平方米;

证据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通道)431230202000021号),该证据证明:建设项目名称为朱*林住宅楼,用地位置为通道县县溪镇****国道旁,建设规模为:850.02㎡

证据六:《房屋分层面积对照表》,该证据证明:朱*林住宅楼的总建筑面积为:1045.02平方米;

证据七: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股出具的《通道县建设项目违章建筑规划技术认定意见》,该证据证明:该建设属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行为,限期改正

证据八:《关于印发〈怀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该证据证明: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计算方式为城市住宅建安工程造价×建筑面积,多层住宅为1000-1200元/㎡。

2025 6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城执罚先告字2025007),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对查证核实的违法行为认愿意接受处罚,消除影响。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经局集体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超面积建设部分(195㎡)工程造价百分之六的罚款:壹万贰仟捌佰柒拾元整(195㎡×1100元/㎡×6%=1287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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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梁志成、谢卓林   联系地址:双江镇城南燕子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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