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04 08:10 信息来源:通道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林罚决字〔2025〕第3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怀化中清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DC470B27
法定代表人:杨意东 身份证号码:433*************1X
单位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南街道环城东路(***-***)号。
经查明,怀化中清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在建设通道县锅冲风电场大件运输道路项目中,未严格按照业主方已批复的规划红线范围进行施工,超挖红线,违规堆放弃土,致使部分建设的道路边坡超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范围,且至今未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经县林业局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技术调查公司鉴定,怀化中清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在通道侗族自治县县溪镇杆子溪村和兵书阁村共毁坏林地8处,面积3105平方米(折4.65亩),原地类分别为乔木林地3004平方米(4.5亩)、竹林地101平方米(0.15亩),森林(林地)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3105平方米(4.65亩),建设道路边坡处林地植被被毁坏,林业生产条件被毁坏。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违法单位负责人王向询问材料、杆子溪村和兵书阁村吴泽文、杨松山的询问材料。
证明当事公司负责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情况及相关旁证人的对案件的陈述情况。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违法主体身份是怀化中清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叫杨意东。
证据三:施工合同复印件。
证明本案的相关责任主体。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证明怀化中清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现场勘查情况。
证据五:林业调查意见书及附件
证明怀化中清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具体面积数量和毁坏程度。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定性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之规定,怀化中清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选择理由为:怀化中清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应根据本法该条款处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该公司能积极主动配合我们执法人员调查,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但毁坏林地面积较大,林地毁坏程度较重,符合一般处罚标准。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根据怀化中清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毁坏林地共3105平方米(折4.65亩)的事实,按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序号4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项中,一般情形档次“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公益林 2 亩以上 3 亩以下或其他林地 4亩以上 6 亩以下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 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 40%以上 60%以下的”;一般裁量阶次“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为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第三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为3.7万元/亩(55.5元/平方米)的标准”之规定。
综上,本机关责令怀化中清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6年11月28日之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大写:叁拾万伍仟零陆拾陆元整(¥305066.00元)
【罚款金额构成:[(恢复植被:乔木林地3105平方米×1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3105平方米×55.5元/平方米)]×1.5倍=305066.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通道支行(账号:4300151407205250145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