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04 09:47 信息来源: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监处罚〔2025〕65号
当事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周记蔬菜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1230MA4MCB8J6X
住所(住址):通道侗族自治县木脚乡溪上村地龙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媛芬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3************229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5年9月26日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通道侗族自治县周记蔬菜批发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10月31日我局收到湖南省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检验报告(No:JDTD20250463),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大红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5日,我所执法人员对通道侗族自治县周记蔬菜批发部进行检查,发现该批次大红椒已销售完。
经查明,抽检批次大红椒是当事人2025年9月23日从桂林市七星区钟嘉威蔬菜销售店处购进,共购进了21斤,每斤3.3元,销售价每斤4.5元。销售金额共计94.5元,当事人已提供上述大红椒的进购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及检验报告复印件,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及时张贴了召回公告。从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农产品,也无消费者投诉不合格农产品有不良反应,未对社会造成危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3、湖南省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JDTD20250463)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农产品检测为不合格;
4.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该批次农产品等情况;
5.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其采购来源、数量、价格等情况;
6.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店所经营抽检不合格农产品来源、销售数量、购入和销售价格的当事人陈述;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大红椒《检验报告》1份,用于证明履行索证索票制度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农产品食品召回公告公示图片1张;证明该店在收到食品抽检不合格告知后的处置情况。
以上证据分别由提供人周媛芬签名盖章认可,并已查证属实,2025年1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以上证据向当事人展示,交由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发表了“以上证据无异议”的意见,我局执法人员予以采信。
2025年11月27日我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通市监罚告〔2025〕65号》,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听证,我局视为放弃。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本案当事人在经营农产品的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生产商检验报告等材料。可以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处罚依据)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没收违法所得94.5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复议前置: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