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06 10:37 信息来源: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监处罚〔2025〕71号
当事人:通道正格源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30MAC947EN5Q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31230027060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编号:湘小作坊1230000528
经营场所: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吉祥路富贵花园3栋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祥霞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1************320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5年9月29日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对通道正格源蛋糕店生产销售的月饼进行监督抽检。
2025年10月30日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FNN20250914908 No:FNN20250914909),报告显示“通道正格源蛋糕店生产经营的绿豆蓉月饼(2025年9月26日生产批次,规格:100克/包),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6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11月6日16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到通道正格源蛋糕店现场送达检验报告(No:FNN2025091489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核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绿豆蓉月饼(2025年9月26日生产批次,规格:100克/包)。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下达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通市监责改〔2025〕评审4号),要求当事人对已售出的不合格批次绿豆蓉月饼实施召回,并立即开展自查和整改。
2025年11月10日我局收到通道正格源蛋糕店《自查整改报告》。
2025年11月21日办案人员对通道正格源蛋糕店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通道正格源蛋糕店收到上述检验报告(FNN20250914896)后,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且在法定期间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案件事实:经查明,1、通道正格源蛋糕店办理了《营业执照》,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具备合法的糕点生产销售资质。2、该店生产销售的绿豆蓉月饼(2025年9月26日生产批次,规格:100克/包),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系该店生产加工上述月饼时添加。3、该店生产销售的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绿豆蓉月饼于2025年9月26日生产52包,销售单价为5.5元/包,实际销售46包(含抽样品),赠送其家人6包,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月饼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共286元,违法所得为253元。4.当事人履行了召回义务,已售出月饼未能实际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通道正格源蛋糕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店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二:通道正格源蛋糕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通道正格源蛋糕店具备糕点类食品生产销售的合法资质。
证据三: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抽样员在通道正格源蛋糕店现场抽样照片2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BJ25431200635130363ZX)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对通道正格源蛋糕店生产销售的月饼进行现场抽样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11月6日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核查照片3张、《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办案人员对通道正格源蛋糕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且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FNN2025091489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以及当事人现场签收的事实。
证据五:《检验报告》(No:FNN20250914896)1份、《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通市监责改〔2025〕评审4号)1份,证明通道正格源蛋糕店生产销售的绿豆蓉月饼(2025年9月26日生产批次,规格:100克/包),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以及我局责令该店立即对经检验不合格批次的月饼实施召回和不合格问题自查、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办案人员于2025年11月21日对通道正格源蛋糕店生产销售的月饼经抽样检验不合格问题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七:通道正格源蛋糕店提供的绿豆蓉月饼(2025年9月26日生产,规格:100克/包)馅料进购票据复印件1份、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通道正格源蛋糕店生产月饼的馅料具备合法的来源渠道。
证据八:通道正格源蛋糕店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召回公告》1份、召回公告张贴照片2张,证明通道正格源蛋糕店对该店生产销售的上述不合格批次月饼采取了召回措施,并开展了自查与整改的事实。
证据九: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怀市食抽检字〔2025〕4号)复印件1份,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证书编号:221800340554)复印件各1份及抽样检验人员资质复印件共4份,证明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事实,且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及其检验人员具备合法的抽样检验资质。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已查证属实,本局于2025年12月19日将以上证据向当事人一并展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办案人员于2025年1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通市监罚告〔2025〕71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本局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生产销售月饼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 禁止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或者经营前述食品。”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1、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2、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批次月饼检验报告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开展自查和问题整改,公示不合格检验结果,积极履行召回义务,未收到消费者退货退款要求及发生不良情况的反应。3、当事人积极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遵循过罚相当,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完成整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3元。
2.罚款143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