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2-27 09:15 信息来源:通道县农业农村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农罚〔2026〕1号
当事人:通道侗族自治县玉秋农资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N
住所(住址):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城中居委会
经营者:禹*秋
身份证件号码:433**************5
当事人经营假种子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1月7日,本机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通道县种子管理站移交材料《涉嫌水稻种子违法线索移交单》编号2026001,2025年4月15日,通道县种子管理站对当事人经营的水稻种子“扬籼优903”进行抽样,经湖南省种子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检验结论为该批种子品种真实性不符合要求,属于不同品种;2026年1月8日,本机关立案调查,当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测认定结果告知书》(通农检认告〔2026〕1 号),并依法对通道县玉秋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扬籼优903”水稻种子购货票据等证据;2026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提取复制经营台账;2026年1月23日,执法人员对种植农户进行询问调查;2026年1月27日本机关局领导对本案进行集体讨论。
经查,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于2025年1月16日从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农资经营部”购进“扬籼优903”水稻种子(国审稻20216123)150㎏,2025年5月13日退回111㎏,在通道县境内销售39㎏,其中批发25㎏,售价56元/㎏;零售14㎏,售价100元/㎏,销售收入合计2800.00元,经营店内没有库存水稻种子。2025年4月15日,通道县种子管理站根据《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通道县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对当事人经营的水稻种子“扬籼优903”进行抽样,样品编号“NTDX2025CS005,经湖南省种子质量检测中心按照《粮食作物种子第1部分:禾谷类》(GB4404.1-2008)、《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水稻品种鉴定技术规程 SSR标记法》(NY/T1433-2014)对样品进行检测,于2025年10月31日出具检验报告(№:NTDY2025CS005),检验结论为该批种子品种真实性不符合要求,属于不同品种。2025年11月18日、19日通道县种子管理站分别对当事人和生产商“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告知检测结果,送达《真实性检测结果通知单》,当事人和生产商均确认了检测结果,对检测结果无异议。2026年1月8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送达《检测认定结果告知书》(通农检认告〔2026〕1 号),将检验结果再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通道县种子管理站移交材料《检验报告》、《种子扦样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附表》、《2025年通道县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各1份,证明抽样程序合规、检测机构资质合法、报告形式规范,被抽检的“扬籼优903”水稻种子真实性不符合要求,属于不同品种的事实
证据三:通道县种子管理站移交材料《真实性检测结果通知单》、《真实性检测结果通知单现场领取记录表》、《确认回执单》各2份,证明当事人和生产商“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检测结果,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事实。
证据四:《检测认定结果告知书》(通农检认告〔2026〕1 号)1份,证明本机关依法将检测、认定的结论再次书面告知当事人。
证据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购货票据、退货票据、进货上家营业执照各1份,经营台账9页,通道县种子管理站移交材料《出库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水稻品种的过程、价格、数量、销售收入的事实。
证据六:种植农户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各3份,佐证当事人经营该水稻品种、销售价格,农户种植情况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扬籼优903”水稻种子品种真实性不符合要求,属于不同品种,认定为假种子,经营该水稻种子的行为认定为经营假种子,销售所得 2800.00元认定为违法所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营店内没有库存水稻种子,销售所得 2800.00元认定为违法货值。
调查过程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进货渠道正规、有经营台账、销售票据,可追溯,调查种植农户反映产量没有减产,2026年1月27日经本机关局领导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6年1月2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农罚告听〔2026〕1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1、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4,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假种子,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2023)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假种子,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800.00元;
2、罚款28000.00元;
罚没款共计308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没)款,缴款账户:通道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4900000001279。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