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4-30 08:55 信息来源:通道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林罚决字〔2026〕第3号
被处罚人姓名:陆德田,男,身份证号:433031********3313,现住在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洲镇老王脚村*组,手机号码:150****4575。
吴银彬,男,身份证号:433031********3358,现住在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洲镇老王脚村*组,手机号码:137****6605。
陆仁进,男,身份证号:433031********3335,现住在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洲镇老王脚村*组,手机号码:139****7473。
陆世科,男,身份证号:433031********3310,现住在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洲镇老王脚村*组,手机号码:188****7556。
经查明,违法人陆德田、吴银彬、陆仁进、陆世科4人于2025年12月18日、2025年12月19日两次在菁芜洲镇菁芜洲村八组“平冲”(大地名“黄腊冲”)山场盗伐林木,经技术人员对盗伐林木现场勘验调查,认定陆德田、吴银彬、陆仁进、陆世科盗伐的林木树种为马尾松、阔叶树,共计10株,立木总蓄积6.947立方米(其中马尾松5株,立木蓄积2.925立方米;阔叶树5株,立木蓄积4.022立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陆德田、吴银彬、陆仁进、陆世科询问材料。
证明陆德田、吴银彬、陆仁进、陆世科盗伐“平冲”山场林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证明陆德田、吴银彬、陆仁进、陆世科盗伐林木的现场与伍先海被盗伐的山场位置一致,以及被盗伐的树种及数量情况。
证据三:技术调查意见书。
证明陆德田、吴银彬、陆仁进、陆世科盗伐“平冲”山场林木的具体种类及数量。
证据四:林权证复印件 。
证明被盗伐林木山场的权属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
其一,关于本案定性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陆德田、吴银彬、陆仁进、陆世科盗伐“平冲”山场林木应按以上条款处罚。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陆德田、吴银彬、陆仁进、陆世科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为6.947立方米,已超过《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序号1“盗伐林木行为”中严重情形档次(盗伐立木蓄积 4 立方米以上 5 立方米以下)之规定,故按从重裁量阶次(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10 倍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陆德田、吴银彬、陆仁进、陆世科分别处盗伐林木蓄积6.947立方米价值330元(阔叶树13元/m³×4.022立方米+马尾松97元/m³×2.925立方米=330元)10倍的罚款共计3300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通道支行(账号:430015********1455)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