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4-08 14:41 信息来源:通道县农业农村局
通农(动监)罚〔2026〕2号
当事人:怀化****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56170*****
住所: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黄柏工业园经济大楼四楼401
法定代表人:石**,身份证号码:433031**********13
当事人屠宰动物和经营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伪造使用检疫证明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12月11日18时45分,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接到牛屠商龙**电话,反映“为何自2025年12月4日起其本人无法办理牛肉检疫相关票据,而同为牛肉销售者的石**却能正常开具该类票据”相关线索,据此,我局执法人员对所反映的线索进行初步调查。经过调查,怀化****有限公司涉嫌屠宰动物和经营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涉嫌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并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
后经我局法制审核,该公司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6年1月22日,我局将违法线索移送至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进行调查。
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经过调查,认为该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于2026年2月24日向我局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2026年2月25日,本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再次调查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石**伪造或者变造检验、检疫票据等情况。之后,现场检查(勘验)当事人伪造或变造检验、检疫票据的地点及涉案工具,以及违法屠宰的地点及涉案工具,对涉案地点及工具进行拍照取证。立案调查前因案件办理需要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作初步调查询问,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复印件、伪造或者变造的票据等相关证据,并登记保存。
经查明:2025年12月10日,怀化****有限公司在其养殖基地内屠宰肉牛,后在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黄柏工业园怀化****有 有限公司办公室伪造检验、检疫证明,以每公斤72.1元的价格,共销售73 公斤牛肉给湖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销售所得526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送货单复印件1份、入库单复印件1份、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2份、《牛肉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牛肉给**公司的过程、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屠宰现场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无检疫证明屠宰肉牛及经营牛肉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含《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NO.4385826753)复印件1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NO.A010353342)复印件1份],《通道侗族自治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关于协助核查动物检疫合格证相关信息的复函》及附件[《动物检疫证明》(产品B,NO.4385826753)复印件1份]、《通道侗族自治县肉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协助核查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相关信息的复函》(通肉发〔2026〕1号)及附件[NO.A:010353342《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存根)》照片复印件1份],怀化民兴牧业有限公司办公室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据证明当事人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的目的、方式方法、过程等。
证据五:询问笔录4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8份,证据提取单1份(含通道一中“数字食堂”监管平台提取检疫证明照片2份),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伪造检疫证明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3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农(动监)罚告听〔2026〕2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一)当事人屠宰未经检疫的肉牛和经营未经检疫的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二)当事人以销售牛肉为目的,利用电脑P图软件仿造检疫证明并使用仿造检疫证明,仿造其实就是伪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第二款“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之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23。
基础处罚(处理):责令改正;
裁量阶次:从重处罚;
适用条件:动物产品已向外销售;
具体处罚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七十至一倍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27。
基础处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
裁量阶次:一般处罚;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在五千元至一万元的;
具体处罚标准:并处一万八千五百元至三万六千五百元的罚款。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28。
基础处罚(处理):没收检疫证明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因动物已屠宰且对应的动物产品已销售,所以只能没收检疫证明;
裁量阶次:从轻处罚;
适用条件: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
具体处罚标准:并处三千元至一万一千元的罚款。
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存在3个方面的违法情节:一是违反屠宰、经营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规定;二是违反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的规定;三是违反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以上三个具体处罚标准中:
1、第一个“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七十至一倍的罚款”,货值是5263元,按照罚款最高一倍计算:5263元×1=5263元;
2、第二个“并处一万八千五百元至三万六千五百元的罚款”,最高罚款数额为36500元;
3、第三个“并处三千元至一万一千元的罚款”,最高罚款数额为11000元。
第二个处罚标准的罚款数额是最高的,因此,本案应当依照第二个处罚标准进行行政处罚裁量。
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湘农发〔2025〕6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三)一般处罚的,处最低罚款数额上浮基准值的 30%至最低罚款数额上浮基准值的 70%的罚款。基准值指最高罚款数额减去最低罚款数额所得的差值,据此计算出的裁量区间上下限罚款数额若存在尾数,一般应当取整数”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虽出于销售牛肉的目的而伪造检疫证明,但事出有因,是因为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工作要求,通道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停止开具肉牛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导致当事人未将肉牛送至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为了给泰**公司供销牛肉,从而伪造检疫证明。
这一客观原因造成了当事人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并非当事人主观违法意识,而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因此,充分考虑客观因素,应当按照“最低罚款数额上浮基准值的30%”的裁量标准进行处罚。罚款依据是“并处一万八千五百元至三万六千五百元的罚款”,最低罚款数额是18500元,基准值是36500元-18500元=18000元,罚款数额为:18500元+18000元×30%=23900元。
综上,本机关责令责令当事人停止屠宰、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NO.4385826753)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NO,A010353342);
2、没收违法所得5263元;
3、罚款23900元。
罚没款合计29163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