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03 16:10 信息来源:通道县农业农村局
通农(渔政)罚〔2026〕6号
当事人:吴**,男,侗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3119******0012,工作单位和职务: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村四组村民: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村四组29号。
当事人吴**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2026年8月8日01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河道禁捕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吴**在双江河塘冲村四组河段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2026年8月8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制作询问笔录、称量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指认,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026年8月11日制作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当事人承认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渔获物3.89kg)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对在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塘冲村四组河段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 1 份、询问笔录 1 份、称量笔录(称量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事实;
证据三:关于吴**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所使用渔法的认定意见 1 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法;
证据四:通道侗族自治县水利局出具的河道证明,证实吴**非法捕捞(电鱼)河段为天然水域;
证据五: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吴**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渔获物种类及对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的认定意见》证实当事人捕获涉案渔获物种类及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事实。
上述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于2026年8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未对作出定案的证据发表自己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力。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罚款额度幅度提高,参照我县近几年同类案件处罚情况,考虑到我县为偏远贫困山区,本案当事人经济条件较差,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尚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渔获物3.89公斤,无违法所得,加之本案当事人在执法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和询问,认错态度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等因素,本案参照局集体讨论结果,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电鱼设备一套(12v锂电池2块、逆变器1台、绝缘操作杆1根、带电极抄网1个)、渔获物3.89kg;
2. 并处罚款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