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12 11:41 信息来源: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市监案字〔2022〕55号
关于通道侗族自治县好优多食品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通道侗族自治县好优多食品购物广场;类型:个体工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30MA4R8U1B0B;成立日期:2020年4月20日;经营者:魏祥智;身份证号码:4305211992021*****,联系方式:********;经营范围:食品、卷烟、日用品、蔬菜水果、手机、生鲜、家用电器、文体用品、针织纺品、床上用品销售;住所:湖南省邵东县*******,现住双江镇******。
通道侗族自治县好优多食品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2022年6月22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6月20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编号:XC22431230570803797显示,当事人店铺经营的黑芝麻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标准指标≤3,实测值6.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2)编号:XC22431230570803798显示,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百合(蔬菜干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标准指标≤0.2,实测值1.5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黑芝麻、百合(蔬菜干制品),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且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通道侗族自治县好优多食品购物广场经营者魏祥智进行询问,经调查核实,这批涉案的黑芝麻、百合(蔬菜干制品),都是从桂林市七星区东二环路新汇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干杂综合东区12号,小肖五谷杂粮批发部购进的,店老板叫肖高代(桂林市人,联系电话:13768747808),其中百合是2021年4月9日购进的,购进数量10斤,进价14元/斤,销售价28/斤,货值280元;黑芝麻是2022年4月4日购进的,数量10斤,进价9元/斤,销售价15.8元/斤,货值158元,截至2022年6月9日,该批次的百合、黑芝麻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了抽检批次黑芝麻和百合的检验、检测报告、进货票据、销售明细、供货商的资质和联系方式,履行了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其的身份;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证明通道侗族自治县好优多食品购物广场的基本情况;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C22431230570803797,XC22431230570803798)2份,用于证明商品被抽检的时间、地点、品名、数量等内容;
4、广东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C22431230570803797,XC22431230570803798)、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用于证明其接收该检验报告的时间、地点、告知的事实;
5、现场笔录1份和照片1份,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其经营店铺送达检验结果及现场检查该批次百合(蔬菜干制品)、黑芝麻销售的情况;
6、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销售明细1份,用于证明通道侗族自治县好优多食品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百合(蔬菜干制品)、黑芝麻的来源、库存、销售数量、进购、销售价格的事实;
7、通道侗族自治县好优多食品购物广场提供的进货票据和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二份、黑芝麻检验报告微信传递截图一份、微信结账记录一份以及供货商营业执照1份用于证明其履行索证索票情况;
8、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百合(蔬菜干制品)、黑芝麻“食品召回公告”公示照片1份、不合格食品处理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不合格食品检验结果公示的情况,召回的情况以及整改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并已查证属实,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将以上证据向当事人一并展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签字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黑芝麻酸价、百合(蔬菜干制品)二氧化硫含量超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事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整改,对其违法行为已有较深的认识且所销售的黑芝麻、百合(蔬菜干制品)数量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并如实提供了涉案黑芝麻、百合的进货来源信息,还提供了该批次黑芝麻、百合的食品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黑芝麻、百合(蔬菜干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38元。
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及本局开具的通道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通道县建设银行交纳罚款(收款人名称: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1407205250145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通道支行)。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的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