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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鲜天下食品店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2-08-01 11:34 信息来源: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道鲜天下食品店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市监案字〔202262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通道鲜天下食品店

执法部门: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729

处罚文书及摘要

行政处罚决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案件名称:通道鲜天下食品店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案
名称:通道鲜天下食品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陆安亮;

身份证号码:43123019850211*****

住所:通道侗族自治县********

经营范围:食品、卷烟、、散装食品、文具用品、针织品、日用品、蔬菜、水果、水产、肉类零售;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21118日;

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转兵中路(阳光新城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30MA4T2F723T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312300255391
     主要违法事实2022518日根据年度食品抽检计划,我局对通道鲜天下食品店进行农产品监督抽检,并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公司进行检测,2022620日,我局接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公司检验报告:1、检验报告编号:XC221431230570803730,显示当事人2022518日经营的“白长豆角”水胺硫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检验报告编号:XC221431230570803731,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老姜散装”铅(Pb计)检验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经调查核实,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老姜散装”农产品是该店2022517日与桂林市七星区桂大路宁铁桂林东万禾冷链物流园交易三区D-26号经营者刘邵华处购进。“白长豆角”农产品是2022517日与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西二环路北侧桃花江南侧官田村东侧桂林福达农产品冷链物流园G#46号,经营者钟百炼处购进。其中:1、“老姜散装”农产品,规格为散装农产品,进购了6公斤,进购价格为1.9/公斤,销售5.5公斤,销售价格7.0/公斤,销售总计38.7元。2、“ 白长豆角”规格为散装农产品,进购数量5公斤,进购价格3.4/公斤,销售价格13.8/公斤,销售数量5.01公斤,销售总计69.2元。两项货值共计108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的农产品农药残留和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10 倍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8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及本局开具的通道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通道县建设银行交纳罚款(收款人名称: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1407205250145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通道支行)。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