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20 11:05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府行复〔2025〕3号
申请人:殷某柳,女,地址: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东环新村
被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贺林
地址: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转兵路
委托代理人:廖某财,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1月2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网上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案件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同父亲带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查阅申请书和委托书在事故处理办公室申请查阅、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处理事故民警当场拒绝,说只有法院跟律师可以调取,并以申请人不是当事人为由把申请人赶出办公室。后拨打交警队办公室电话进行确认是否可以申请,交警队回复是涉及隐私不能调取。请交警队处理事故民警和法制部门仔细阅读学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被申请人的非法拒绝当事人的合法申请,当事人无法查看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无法认可道路交通事故证据的三性,可能导致申请人的交通事故复核的结果不同。
被申请人称:本机关非适格的被申请人。申请人殷某柳与其父亲于2024年12月18日向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申请查阅、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被拒,认为交警大队未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允许其查阅、复制证据资料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具有独立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地位,故本机关非适格的被申请人。
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6日申请人的父亲驾驶湘N0**FK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在国道2093069公里处双江镇东环新村路口路段与一辆湘AF***68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年12月17日作出第4312301202400000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同时,申请人提交的《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申请书》的抬头为通道县交警大队,表明申请人是向通道县交警大队提出的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申请。综上被申请人不是本次行政复议案件的适格被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