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20 11:01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府行复〔2025〕1号
申请人:粟某新,男,地址:通道侗族自治县陇城镇洞雷村十组
粟某量,男,地址:通道侗族自治县陇城镇洞雷村十组
委托代理人:粟某昌,通道诚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陇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舒铭,镇长
地址:通道侗族自治县陇城镇居民街1号
委托代理人:贺某跃,陇城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站长
第三人:雷某忠,男,地址:通道侗族自治县陇城镇洞雷村十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43123**********02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案件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通道侗族自治县陇城镇采字[2022]181号《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43123**********02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办理的通道侗族自治县陇城镇采字[2022]181号《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程序违法、实体违法。理由如下:
通道侗族自治县陇城镇采字[2022]181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办理是吴某祖利用欺骗手段非法冒用第三人雷某忠的名义向被申请人林业工作站申请采伐位于洞雷村的一处小地名为“牙秋”的山场湘(2022)通道县不动产权第0003755号289小班,双方也没有签订任何山林买卖合同。该山场是通道侗族自治县陇城镇洞雷村十组集体所有,早在1982年11月23日已分给申请人粟某新和粟某量的父亲粟某合的自留山,申请人粟某新在1998年5月15日重新对案涉山场进行了山林管业登记。
被申请人玩忽职守,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规定,严格审核办理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违法砍伐。依据《中华人民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及通道侗族自治县林业局作出的通林函[2022]2号《通道侗族自治县林业局关于做好“农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的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属于办证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请求县政府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2年11月1日有人到镇林业工作站申请办理采伐位于洞雷村一处小地名为“牙秋”的山场湘(2022)通道县不动产权第0003755号289小班,来办证的人和雷某忠身份证上的照片相似度较高,且林木采伐申请表上有组负责人“雷某福”签署“无纠纷”并签字,村负责人雷某用签署“情况属实”并签盖村委会公章,为此判断当时来办证的人和身份证持有者系同一个人。因湘(2022)通道县不动产权第0003755号不动产权利人为陇城镇洞雷村十组,根据《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雷某忠作为洞雷村十组村民具有办证资格,因为我镇林业工作站依法依规按程序为其颁发了编号:43123**********02号和编号:43123001231214009号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分别为:2022年12月8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31日。该山场于2024年3月被采伐16亩,超过采伐期限作业应视为无证采伐。
接到村民举报后,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制止无证采伐行为并调查核实。经核实,2022年11月1日来申请办证的人系洞雷村十四组村民吴某祖,其冒充雷某忠来办证,在林木采伐申请表上签署“无纠纷”的雷文福系上一任组长,申请人粟某量反映吴某祖采伐范围超过其自留地范围,存在界线纠纷。同时经洞雷村十组组长和相关村民确认,在湘(2022)通道县不动产权第0003755号289小班中确实包含了洞雷村十四组吴某祖、雷某行、杨某栏的自留地。针对这一情况,镇政府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召集洞雷村十组、十四组相关农户到现场核实界限、协调纠纷,因双方各执不同意见,协调无果。综上,洞雷村十四组吴某祖冒充雷某忠来办证,并作为山场无证采访实施者,属于吴某祖个人违法行为。
审理查明: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收到陇城镇洞雷村十四组村民吴某祖提交的《林木采伐申请表》,申请人署名为雷某忠,采伐理由为建房,同时附有雷某忠的身份证复印件、湘(2022)通道县不动产权第0003755号不动产权证(权利人为陇城镇洞雷村十组单独所有)。2022年11月24日陇城镇林业工作站出具《通道侗族自治县伐区调查设计书》及《伐区采伐设计表》,2022年11月25日陇城镇林业工作站出具《通道县林农自筹资金人工造林核实表》。采伐人出具了《林木采伐承诺书》,承诺人署名为雷某忠。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办理了通道侗族自治县陇城镇采字[2022]181号《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43123**********02号),采伐地点是陇城镇洞雷村十组牙秋-01小班,采伐期限2022年12月8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发证机关处盖有通道侗族自治县陇城镇林业工作站印章,领证人署名为雷某忠。2024年3月吴某祖在涉案山场砍伐林木。申请人与吴某祖就山场林木权属发生纠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法发放采伐证导致涉案山场被砍伐侵犯了自身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16年乡镇机构改革撤乡并镇后,陇城镇林业工作站的管理职能及人员全部属于陇城镇人民政府管理。2021年11月26日,通道侗族自治县林业局与被申请人签订《通道侗族自治县行政权力委托书》,通道侗族自治县林业局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委托给了被申请人,委托期限为长期。
上述事实,有《林木采伐申请表》、湘(2022)通道县不动产权第0003755号不动产权证、《通道侗族自治县伐区调查设计书》《通道侗族自治县行政权力委托书》《人民调解笔录》《人民调解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通道侗族自治县陇城镇采字[2022]181号《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43123**********02号)发证机关盖章处虽盖有通道侗族自治县陇城镇林业工作站印章,但2016年乡镇机构改革撤乡并镇后,陇城镇林业工作站的管理职能及人员全部属于陇城镇人民政府管理,陇城镇林业工作站不具备独立的行政机关职能,陇城镇人民政府是本案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适格主体。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资〔2018〕3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林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通道侗族自治县林业局关于做好“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关于采伐申请需提交的材料规定 “林木权属集体的,需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签署的林木采伐同意书;委托办理的,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及林木权属人出具的委托书。”通道侗族自治县陇城镇采字[2022]181号《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43123**********02号)的申请材料中,林木权属证上显示的林木所有人与办证申请人不一致,并且代办人员吴某祖没有委托书,办证程序不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以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基层林业管理机构核发。虽然县林业部门已委托被申请人核发采伐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申请人以林业工作站的名义核发通道侗族自治县陇城镇采字[2022]181号《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43123**********02号)属于超越职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办理通道侗族自治县陇城镇采字[2022]181号《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43123**********02号)的行政行为超越职权。但该《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的采伐期限2022年12月8日至2022年12月31日,采伐有效期已过,该证已失效,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核发通道侗族自治县陇城镇采字[2022]181号《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43123**********02号)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