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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府行复〔2025〕13号

发布时间:2025-04-15 16:37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府行复〔2025〕13号

申请人:伍某滨,男,地址:通道侗族自治县木脚乡

被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理雄

地址: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友谊街3号

委托代理人:粟某彪,该局行政审批和法规股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案件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认定被申请人要求采取措施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弥补其信赖利益损失的请求,不予答复理睬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2.责令被申请人采取措施弥补申请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即为申请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某加油站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提出重办土地使用证,弥补信赖利益损失请求的事实依据

案涉“通国用(2001)字第0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通道国用(2005)第1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块,均系申请人与某胶合板厂张某铭为合作建设某胶合板厂福利加油站而申请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因张某铭违反与申请人的合作约定,将由申请人出资办理的加油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在张某铭个人名下,导致二人发生矛盾,申请人中断二人的合作以及投资。后张某铭以福利企业特事特办为由提出申请,国土部门将该地块办理了通国用(2001)字第022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给张某铭,但在国土部门限期缴款后张某铭仍未交纳土地征收办证费用款项,该国有土地使用证被被申请人予以注销。随后,国土部门找到申请人,讲因张某铭没有缴纳相关费用通国用(2001)字第0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被注销了。告知申请人,只要申请人缴纳土地相关费用,就将该地块转让办理到申请人名下。这个地块本来就是申请人申请来办加油站的,现在张某铭办不下去了,申请人当然同意转让办理到自己的名下。申请人依照国土部门的要求,缴纳了相关的全部费用,其中国土部门开具罚款收据时,申请人还提出了异议,认为不应该是罚款,要罚也是罚张某铭,申请人没有违法,不应处罚伍某滨。但国土人员讲不要你管,你只要得证就是了的话后,申请人只得作罢,不再作声。之后,在2005年1月6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颁发了“通道国用(2005)第1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22年10月31日,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作出通自然资决字(2022)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伍某虎持有的“通道国用(2005)第1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不相信自己已经缴款缴费,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已经颁证的土地不合法,提起了行政复议,及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通过多次的庭审调查核实,确因当时国土办证人员的疏忽,该地块确实没有办理变性为国有土地的相关手续,怀化中院最终判决,维持了通自然资决字(2022)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申请人持有的“通道国用(2005)第1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通道国用(2005)第1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撤销,将使申请人十数年来的辛勤劳作积累下来的财产面临灭顶之灾。申请人所拥有的某加油站的因土地使用证的撤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将处于无法正常经营的处境。加油站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成为“空中楼阁”,毕生积累的财产将毁于一旦。

申请人基于对当时的国土行政部门的充分信赖,投资建立某加油站,却因原县国土局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乱作致申请人毕生积累的财产通道侗族自治县某加油站因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撤销陷于无法继续经营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且责任均归诸被申请人,相关法律文书均确认被申请人办理“通道国用(2005)第1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应采取措施,弥补申请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为申请人补办通道侗族自治县某加油站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采取措施弥补申请人信赖利益损失,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请求后,被申请人没有予以办理或答复。

申请人于2024年8月8日向被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了书面的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采取合理措施弥补申请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为通道某加油站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得到被申请人的回应和答复,既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回应,也未给予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2024年10月17日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指引,建议被申请人及时采取措施弥补申请人的损失。申请人于2025年1月21日再次向被申请人要求采取合理措施弥补申请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为通道某加油站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申请。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作任何答复或说明。

被申请人称:案涉项目于2021年办理相关手续,存在时间定点错误问题,目前项目已成型。依据2020年相关政策,该项目用地仅具办理集体土地的条件,并不符合当时国有土地办理条件,此情况系政策使用时间与项目办理时间的差异所致,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基于客观政策规定及项目实际状况。

鉴于项目办理存在上述问题,被申请人同意退还申请人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费用。经全面核查,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过程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不予赔偿。

针对申请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后续若存在纠纷,建议申请人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解决,如协商、调解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被申请人将依法予以配合。

若申请人有意办理项目土地使用权相关事宜,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审理查明:案涉通道侗族自治县某加油站,坐落于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洲镇,该土地原办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于2022年10月31日被被申请人以案涉土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属于集体土地,登记程序违法为由依法撤销,后经政府复议,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生效。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8月8日和2025年1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和《关于依据法院“保护信赖利益”意见处理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善后事宜的申请报告》,通过查询物流信息2025年1月21日快递已被签收。被申请人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2月24日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赔偿申请书》和《关于依据法院“保护信赖利益”意见处理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善后事宜的申请报告》及邮件交递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在限期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和《关于依据法院“保护信赖利益”意见处理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善后事宜的申请报告》,被申请人签收后在法定期限未作答复,未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行政赔偿申请书》已经超过复议受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关于依据法院“保护信赖利益”意见处理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善后事宜的申请报告》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责令被申请人在三十日的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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